社区服刑人员霍某被撤销缓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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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XH153768240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霍某,女,1976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2016年10月14日,霍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2016年11月3日,霍某到栾城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霍某家庭特殊,其丈夫早年病故,儿子在上海务工,家中除年迈公婆外,再无他人。霍某一直经营农业产业园项目,近年来多次非法集资,手头宽裕,结交了一群狐朋狗友。霍某入矫后,不能正确对待社区矫正,不能严格自律,时常违反管理规定。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11月21日,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学习,霍某未向司法所请假无故不参加学习。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即电话联系霍某,霍某关机。
霍某失联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不断尝试与其电话联系,同时组织工作人员、矫正小组成员到霍某住处、公婆家等地进行查找,但始终未能联系上霍某。
11月27日,司法局将霍某失联及组织查找情况书面上报栾城区司法局,同时书面通报公安机关请求协助追查。
(二)调查取证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21日,霍某无故不参加学习,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霍某符合撤销缓刑条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了霍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了有关证明材料,对霍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进行了认定。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情况
2017年12月21日,司法所向栾城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司法局收到司法所撤销缓刑建议后,进一步核实了相关情况。经区司法局社矫科科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并经集体研究同意后,于当日依法向井陉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撤销霍某缓刑,同时抄送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抄送及自觉接受监督情况
栾城区司法局在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栾城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栾城区司法局将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井陉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栾城区人民检察院和栾城区公安局,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矫正帮教科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三)裁定撤销缓刑情况
2018年1月16日,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霍某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将裁定书送交栾城区司法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收监具体过程
栾城区司法局收到井陉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于当日在栾城区公安局的协助下,对霍某进行网上追逃,并多次到霍某家中了解情况,宣传法律政策,鼓励其家人劝说霍某早日投案自首。
2018年3月,霍某在石家庄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栾城区司法局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于当天前往派出所,与公安民警共同带霍某到医院体检后将其送至看守所,并于2018年4月送至监狱执行原判刑期。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栾城区司法局及时将收监执行情况抄送栾城区人民检察院和栾城区公安局。在将霍某送至看守所的过程中,栾城区人民检察院全程进行了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
栾城区司法局利用霍某的案例在社区服刑人员中开展警示教育,向社区服刑人员讲明霍某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被撤销缓刑、实施收监,是咎由自取,要求社区服刑人严格遵守管理规定,引以为戒。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霍某家庭情况特殊,社会关系复杂,虽然司法所按照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对其实施了有针对性的教育管理,但收效不大。在社区矫正日常监管过程中,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对不服从监管规定屡教不改的、或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并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供社区服刑人员违法事实材料,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