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文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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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SJXH153749106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文某,男,1995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益智区兴安县。2016年12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2017年1月11日,文某到兴安县司法局报到,由兴安县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文某,有吸毒史,已婚,有一年幼儿子,和父母未分家,在缓刑期间和妻子在镇上经营一家杂货店。因夫妻两人经营不善,导致杂货店亏损倒闭。文某无业后,不思进取,不总结失败的教训,反而自暴自弃,又和之前的社会闲杂人员混在一起。在社区矫正管理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文某的体重明显下降,而且精神状况也不是很好。发现这些异常后通过对其父母的走访了解到,文某经常向父母要钱,不给钱就在家砸东西,要到钱后就经常是夜不归宿。为此,司法所通过多种方式、渠道加强对文某情况进行了解收集,收集信息经分析、梳理,推测文某可能已重新吸食毒品。
(二)调查取证情况
司法所就文某可能已复吸毒品一事与所在镇派出所进行沟通后,决定在2018年4月13日由司法所通知文某来司法所报到时对其进行尿检。4月13日上午10时许,镇派出所干警在司法所对文某进行尿检,其尿检检测样本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呈阳性。经询问文某对吸食“冰毒”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兴公行罚决字[2018]00774号},对其行政拘留5日。拘留期限2018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18日。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七条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兴安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司法局集体研究决定,2018年4月13日,兴安县司法局依法向兴安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兴安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兴安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兴安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同时抄送兴安县人民检察院和兴安县公安局。兴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8年5月7日,兴安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2016年12月21日(2016)桂0325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文某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文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兴安县司法局收到兴安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及时函告兴安县公安局对文某收监执行,2018年5月23日兴安县公安局到社区服刑人员文某家中,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文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兴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二)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文某犯罪主观恶性较大,接受思想教育改造不明显,无视法律的威严。对文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不仅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对其他社区矫正人员敲响了依法服刑、自觉接受教育矫正管理的警钟。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文某在社区服刑期间重新吸食毒品且恶习较深的,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掌握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