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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宁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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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SJXH153742961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宁某某,男,2000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2016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2016年12月13日,宁某某到会泽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社区服刑人员宁某某属于未成年人,母亲早年去世,父亲在昆明务工,本人法律意识淡薄,父亲对其疏于管理,犯罪后,其父亲仍然知其行但不过问,任其所为,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宁某某的任性而为,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影响了监护人保证人对社区服刑人员配合监管的效果。

【事实认定情况】

(一)宁某某在入矫初期,能够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按时汇报思想动态,参加集中教育学习,2017年10月份开始,待补司法所发现宁某某有时不电话汇报思想状况,有时电话无法接通。司法所工作人员均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给予口头警告,并加强对其教育监管力度。但是2017年12月11日宁某某又未按要求电话汇报,并私自外出到昆明,被会泽县司法局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因为其是未成年人,2018年1月8日,司法所通知宁某某到司法所对其进行教育谈话。但宁某某不思悔改,1月24日电话汇报后,就未再电话汇报,且电话无法联系,司法所工作人员无法找到他本人。县司法局以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到昆明等地采取了多种方式进行查找,仍不见其踪影,宁某某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宁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会泽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分管社区矫正工作的副局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会议研究,2018年3月23日,会泽县司法局依法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8年4月17日,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三)会泽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会泽县人民检察院监督。会泽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会泽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和会泽县公安局。会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科科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会泽县司法局收到会泽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会泽县公安局的协助下,对宁某某进行网上布控,2018年4月27日宁某某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派出所干警抓获,并于当日由会泽县公安局会同会泽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宁某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带回送交会泽县公安局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会泽县人民检察院随同会泽县司法局到会泽县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宁某某不服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经多次思想教育仍不悔改,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社区矫正对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尽力教育帮助他们矫正行为恶习和不良心理,重新回归融入社会。 但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宁某某这样多次教育仍不改正,并且故意逃避监管的,而监护人又不履行职责的,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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