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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巍山县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被撤销缓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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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SJXH153742932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71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台湾省南投县、居住地为云南省大理州巍山县。2015年6月,因犯赌博罪被云南省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2015年7月17日,巍山县司法局收到了巍山县人民法院对罪犯陈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2015年7月22日,陈某到巍山县司法局报到,由某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台湾籍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自到巍山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以来,起初能遵守社区矫正管理的相关规定,服从管理,但从2016年10月24日被单位开除以后,陈某在县辖区内没有了固定居所,为司法局所管理带来了较大困难。

2016年下半年,陈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按时电话汇报、不在规定范围内活动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训诫谈话和给予其口头警告,但陈某都不思悔改。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6年11月27日陈某无故外出,擅自离开居住地,司法所提请并经县司法局审核给予其警告处罚;2017年1月2日至1月8日陈某因未进行周电话汇报,司法所提请并经县司法局审核给予其第二次警告处罚。2017年2月18日县司法局接到大理市海东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某因注射、吸食毒品被处以治安处罚,罚款4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两院两部”《关于对因犯罪在大陆受审的台湾居民依法适用缓刑实施社区矫正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某某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巍山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巍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审核委员会会议研究,2017年2月14日,巍山县司法局依法向巍山县人民法院提交《收监执行建议书》。                                 

(二)2017年3月16日,云南省巍山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三)巍山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巍山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办理前及时向检察院报告,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办主任了解有关情况,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巍检收提意【2017】01号《收监执行检查意见书》。巍山县司法局将《收监执行建议书》同时抄送巍山县人民检察院和巍山县公安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在对陈某收监的过程中,因陈某被公司开除没有了经济来源,居无定所又吸食毒品,给抓捕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经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和县司法局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于2017年4月5日在辖区内将陈某抓获并送往巍山县看守所执行收监。          

(二)对陈某的成功收监,有效维护了非监禁刑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效果。

【小结】

这是巍山县办理的首例台籍社区服刑矫正人员撤销缓刑案件,为该县社区矫正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对待外国籍或港澳台籍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会面临许多特殊困难和调战,一定要严格依法监督管理,精准教育帮扶,对出现撤缓、撤假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情形,一定要该撤则撤、应收尽收,对同类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对于强化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纪律观念,增强服刑意识和改造意识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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