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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被决定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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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SJXH153740567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1967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2006年12月30日,因故意杀人罪被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6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19日止,在镇赉分局某监狱服刑。2011年1月21日经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对李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6月19日止。李某因患精神分裂症,2011年3月10日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1年4月28日,李某到长春市宽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在矫正期间,李某因是精神分裂患者,对社区矫正不能积极配合,不遵守社区矫正的规章制度。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5年3月25日,司法所联合派出所入户走访时发现:李某已不在原登记住所居住(派出所有实有人口登记证明),亦已与妻子即其保证人离异,其前妻已不具备保证人资格。李某父亲年事已高,已无法承担保证人的责任。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之规定。宽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电话询问记录、走访记录、调查笔录、奖惩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进一步认定了李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向监狱提请收监执行。

【建议情况】

(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

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七款、第八款之规定,司法所认为李某具有危害社会的潜在因素,已不适于继续接受社区矫正。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后,司法所向宽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提交了《收监执行审核表》及相关证据材料。宽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经过会议研究,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向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提交了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宽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在提请收监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宽城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宽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和吉林省监狱管理局的决定书同时抄送宽城区人民检察院和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宽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5年4月9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某监狱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5年4月9日,宽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某监狱对李某作出的《保外就医罪犯收监执行决定书》。同日上午,司法所协助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某监狱狱警对李某进行收监执行。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后,宽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收监过程进行了监督,对宽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的收监工作给予了肯定。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李某被收监后,司法所及时组织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召开训诫大会,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珍惜眼前这来之不易的自由,一定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规定,做到遵纪守法,不要因为一时的侥幸使自己再次身陷高墙,时刻牢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如果不珍惜来之不易的自由,就一定会受到法律严戒,被依法收监执行。通过李某被收监执行的案例,使司法所工作人员意识到在日常监管中不能放松警惕,要与社区服刑人员及时沟通谈话,了解精神状态和生活情况,随时掌握其行动轨迹,制定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一旦发现有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情况,及时启动相关程序,防止脱管漏管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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