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服刑人员赖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9-1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XSJXH153691686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赖某,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户籍地为江西省铅山县陈坊乡,判决前居住地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2017年11月3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

判决后赖某本人向判决机关申请回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2017年11月27日,赖某到铅山县司法局报到。社矫中心执法工作人员在对其进行入矫基本教育时,发现赖某除了长相是“一表人才”,还特别能“吹”,联系其所犯的诈骗罪行,因此,将其纳入重点管理对象。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铅山县司法局向赖某发放了《接受社区矫正告知书》,要求其按规定在3日内,即2017年11月30日前,到陈坊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2017年11月30日,陈坊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其并未按规定来司法所报到,遂报告县司法局,不断与其电话、短信联系,督促其尽快报到,但赖某借故百般拖延。迫于执法人员的压力,赖某于2017年12月4日到陈坊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经工作人员反复质询,赖某交待11月30日在到县司法局办理报到后,当天就前往浙江省温州市,直至2017年12月3日才返回铅山。

鉴于赖某无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刚入矫就违规,认罪悔罪态度差,2018年1月7日,铅山县司法局经研究决定,依法提请铅山县公安局给予赖某治安处罚。2018年1月11日,铅山县公安局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八天并处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天对其行政拘留。1月19日,陈坊司法所对赖某又进行了个别谈话教育,告知其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处罚,如果仍不改正,将依法提请撤销缓刑。

虽然赖某写下了保证书,表示一定会悔改,但工作人员在之后的监管中又发现,赖某手机关机、不接听电话和欺骗执法人员的现象时有发生。

2018年2月13日,赖某编造虚假定位位置,以图掩盖其越界行为。工作人员当即要求其进行微信“实时位置共享”和“视频通话”,将其谎言当场识破。2018年2月14日,赖某到铅山县司法局接受调查,表示“下次不会再犯”了,希望给其一次改正的机会。但2月22日,工作人员上门走访,发现赖某出现人机分离;3月8日,又发现赖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离开铅山县前往宜春市。

(二)调查取证情况

2018年3月10日,2名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室对赖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赖某如实供述了其违反监管规定,未经批准离开矫正地的行为。

2名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了赖某前往浙江温州的购买火车票记录,前往宜春市搭乘汽车的行驶证、高速公路收费票据,依法向其父母调查确认其人机分离的事实,由赖某予以确认。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认定赖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1、铅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调查终结后,提请召开了由局长、分管局领导、司法所长、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长和案件承办人参加的集体讨论会议,一致认为赖某毫无悔改表现,表面接受社区矫正,实际视社区矫正为儿戏,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程序完备,应当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处罚。社区矫正股将案卷移交司法所,由司法所提出处罚建议。

2、2018年3月12日,司法所提交了《撤销缓刑审核表》以及案卷报送局班子会议研究,经研究决定,制作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依法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移交了案卷。

3、为确保有据可查,体现执法留痕,铅山县司法局制作了备查卷,将寄送凭证留存在备查卷。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调查终结时,县司法局工作人员携带案卷赴铅山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汇报案情,并征询意见。铅山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查阅了案卷,同意对赖某的初步处理意见。在决定提请撤销缓刑后,县司法局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和《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抄送铅山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

(三)人民法院裁决情况

2018年3月23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赖某作出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3月27日,铅山县司法局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并进行了核对。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1、铅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收到法律文书后,经确认无误,当天向分管局领导、局长汇报,拟订了收监实施方案。

2、2018年3月28日,铅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与县看守所联系收押事宜,并与县人民医院联系收押体检的相关事项,落实好收押与体检。

3、考虑到赖某有在武术学校三年习武的经历,2018年3月29日,铅山县司法局与县公安局召开协调会,成立了由县公安局、派出所干警、县司法局社矫执法人员组成的收监小组,并与县人民医院协调开通体检绿色通道的有关事宜。

4、2018年3月30日,县司法局组织全县重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集中教育。上午8点,收监小组按照分工将前来参加教育的赖某控制,押解到铅山县人民医院进行收押体检,然后送至铅山县看守所收押。

(二)县司法局将收监实施方案送交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审阅,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全程监督了对赖某的收押过程。

(三)2018年3月30日,收监实施小组将赖某控制后,将其带至全县重点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现场,当场宣读刑事裁定书,在社区服刑人员中产生强烈的震撼;之后,各所组织辖区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并写书写心得体会,收到了极佳的警示教育效果。

【小结】

对社区服刑人员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执法要求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必须强化证据意识,做到事实情楚、证据确凿、调查程序完备。在实施收监过程中,必须缜密预判,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确保万无一失,在本案中,执法人员提前与县人民医院沟通,开通体检的绿色通道,既节省了时间,又确保了执法安全。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