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汪某因哺乳期满被决定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9-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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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XH153673547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汪某,女,1990年4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2017年12月20日,汪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汪某尚在哺乳期,2018年1月9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实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8年1月6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2018年1月6日,汪某到柯城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日常监管。
汪某患有艾滋病,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其父母均因残疾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妹妹尚在上学,每年费用数千元。汪某非婚生育有一子,目前九个月大。全家仅靠父亲打工微薄收入维持生活。入矫初期,汪某自认为患有艾滋病,小孩又小,政府不敢对其怎样,同时存在极强的自卑心理,因此不太服从司法所监管。针对汪某实际情况,司法所制订了相应的矫正方案,通过做思想工作和帮扶措施,逐渐取得汪某信任,使其能够遵守各项监管措施。
【事实认定情况】
2018年6月16日,汪某哺乳期满。根据《浙江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汪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刑期未满,应予以收监执行。汪某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柯城区司法局启动收监执行前期准备工作。上门走访了解汪某基本情况,组织汪某体检,并制作调查笔录,确认其无其他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同时管控升级,由原来的普管等级升级为严管等级。
【建议情况】
(一)因汪某哺乳期满,已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之规定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司法所收集齐备相关文书和证据材料,于6月9日召集合议人员进行合议,形成提请收监的合议意见,填写了《合议意见表》和《社区服刑人员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并随附证据材料报柯城区司法局。6月10日下午,柯城区司法局召集由分管局长、矫正科长、法制科长、司法所长等人员组成的评议审核小组及时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审核小组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形成同意提请收监的评议审核意见。柯城区司法局制作了《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经局长审批同意后,随附相关证据材料,依法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请收监执行。
(二)2018年6月16日,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对汪某收监执行决定,在柯城区司法局协助下,柯城区公安局完成收监执行。
(三)柯城区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柯城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柯城区司法局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柯城区人民法院的收监决定书同时抄送柯城区人民检察院和柯城区公安分局。柯城区人民检察院全程监督。
【收监实施情况】
(一)得知自己要被收监执行,汪某情绪波动极大,十分抗拒被收监。为了能顺利将汪某收监执行,柯城区司法局前期做了大量的沟通协调工作,多次前往公安机关协商汪某的收监工作,确定收监细节。因衢州市尚不具备对该类罪犯进行临时羁押的条件,柯城区司法局会同公安机关、市看守所多次前往浙江省女子监狱及浙江省监狱中心医院沟通协商,解决了汪某临时羁押及后续收监工作问题。同时做通汪某母亲思想工作,服刑期间,由汪某母亲负责孩子抚养问题。因此,汪某十分配合收监执行,整个过程十分顺利。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柯城区人民检察院全程随同监督。
【小结】
本案中,柯城区司法局既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法,又充分发扬人性化的管理措施,积极做通社区服刑人员思想工作,并多方协调,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实际困难,为顺利收监执行打下基础。在社区矫正执法和收监过程中,宽严相济,疏堵结合,顺利完成了艾滋病患者的服刑监管和收监执行工作,达到了各方都满意的结果。汪某家人在探监后,表示汪某的身体情况已经有了明显好转,汪某本人也表示自己一定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出狱与家人团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