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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强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8-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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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XH153656446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强某,男,1993年10月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仪征市。2017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2017年6月15日,强某到仪征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教育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7年7月14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日常定位巡查时,发现强某定位手机轨迹至扬州市广陵区,立即联系要求其到司法所说明情况,其承认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事实。2017年7月17日,司法所研究,认为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请仪征市司法局给予其警告处分,附《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及证明材料。2017年7月20日,仪征市司法局合议,认定符合警告条件,经法制审核,决定给予其警告处分。

2、2018年1月17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日常定位巡查时,发现强某定位手机关机,立即组织查找,后其承认没有及时给定位手机充电导致关机,经谈话教育,保证按规定使用定位手机。2018年3月1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日常定位巡查时发现,其定位手机再次关机,立即组织查找,再次解释为没有及时给定位手机充电导致关机。司法所合议,认为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规定,提请仪征市司法局给予其警告处分,附《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及证明材料。2018年3月2日,仪征市司法局合议,认定符合警告条件,经法制审核,决定给予其警告处分。

3、2018年6月12日,仪征市司法局通报司法所,强某于2018年6月7日、6月9日在扬州市邗江区某镇网吧上网。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其到司法所说明情况,其拒不承认外出的事实。6月15日,仪征市司法局和司法所组织专人到扬州市邗江区某镇网吧现场调取监控视频,发现其正在该网吧上网。经核查,强某承认6月7日、6月9日、6月15日离开仪征市均没有履行请假手续。2018年6月15日,司法所合议,认为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提请仪征市司法局给予其警告处分,附《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及证明材料。2018年6月22日,仪征市司法局合议,认定符合警告条件,经法制审核,决定给予其警告处分。

4、2018年7月25日,强某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司法所立即联系,要求其到司法所说明情况,其表示拒绝到司法所说明情况。2018年7月26日,司法所组织人员走访、调查,认定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强某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后仍不改正,达到撤销缓刑条件。

(二)调查取证情况

1、2017年7月20日,司法所就强某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至扬州市广陵区制作谈话笔录1份、定位轨迹截图、司法所和司法局警告合议纪要、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警告决定书存根、警告决定书签收证明材料。

2、2018年3月2日,司法所就强某定位手机关机的情况先后制作谈话笔录2份、手机定位失败截图、司法所和司法局警告合议纪要、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警告决定书存根、警告决定书签收证明材料。

3、2018年6月22日,司法所就强某不假外出至扬州市邗江区某镇制作谈话笔录1份、司法局通报记录、司法所和司法局警告合议纪要、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警告决定书存根、警告决定书签收证明材料。

4、2018年7月25日,强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司法所于日组织的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且拒绝到司法所当面说明情况。2018年7月2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其家中走访调查,制作谈话笔录1份。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2018年7月26日上午,司法所走访强某家庭时,其监督人反映其因高利贷纠纷,近期思想不稳定,拒绝与人交流,扬言要买农药给儿子喝。司法所立即将此重大安全隐患报告仪征市司法局,抓紧时间办理提请其撤销缓刑事宜,同时紧急联系其所在村、社区民警召开会议,研究制定稳控方案。

2018年7月26日下午,仪征市司法局合议,认为强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符合撤销缓刑条件,经法制审核,建议提请原裁定人民法院撤销其缓刑,附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并通报了强某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7月30日,仪征市司法局将提请高邮市人民法院撤销强某缓刑的相关材料分别抄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监督。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2018年7月31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强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仪征市司法局会同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仪征市公安局、司法所,做好强某被撤销缓刑的保密工作,确保收监执行前其不发生脱逃;稳控强某思想动态,按照日常管理规定,正常开展电话抽查、日常走访等工作;强某收监执行当日,其父母以到司法所谈话为名,将其送到司法所实施收监。

实施收监过程中,仪征市司法局司法局联合仪征市公安局安排民警,配备警车、警械,将强某押送至送仪征市看守所羁押,收监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确保留印留痕。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仪征市司法局收到高邮市人民法院裁定书后,及时将裁定书书面通报仪征市人民检察院。在收监过程中,仪征市司法局请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全程参与,接受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8年8月9日,司法所将强某撤销缓刑情况予以公示,并在集中教育时利用该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小结】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工作,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一定要遵纪守法,若轻视法律和监管规定终将自食苦果。本案中,面对强某此类社区服刑人员,应当严格管控,发现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时,及时搜集证据,启动提请撤缓收监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对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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