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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罗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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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SJXH153655292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罗某,男,1994年1月4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渝北区。2017年8月15日,因盗窃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2017年9月4日,罗某到渝北区司法局报到后,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的监督管理。

罗某母亲早逝,长年跟随父亲一起生活。由于罗某自身顽劣,其父将主要精力放在罗某弟弟的身上,对罗某长期疏于管教,致使罗某常年在外游荡,居无定所,在他人的蛊惑下实施了犯罪行为。

【事实认定情况】

罗某于2017年9月4日到渝北区司法局办理社区矫正入矫手续后,一直未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监督管理。渝北区法局在得到司法所情况汇报后,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六十九条之规定,积极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区干部上门查找未果,又多次电话通知罗某到司法所报到,罗某仍拒绝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监管。渝北区司法局将此情况通报给了渝北区人民法院、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和渝北区公安分局,并又多次通过电话对其口头警告,告知其不报到将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罗某仍置若罔闻,直至2017年10月8日过后,陈某仍未到司法所报到。

渝北区司法局和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调查核实了社区服刑人员罗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了罗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2017年10月9日,渝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对罗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的违规行为进行了集体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经报主管局长审核同意,于2017年10月10日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社区服刑人员罗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并将案件的基本情况与区法院进行了沟通,区法院依法予以立案。

(二)2017年11月6日,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罗某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拘役三个月。

(三)渝北区司法局在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及时将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渝北区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副本抄送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和渝北区公安分局。渝北区检察院收到并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和社区矫正管理局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2017年11月7日,渝北区司法局在收到渝北区人民法院的裁定文书后,依法向渝北区公安分局送达协助追捕被撤销缓刑社区服刑人员的函。在渝北区公安分局大湾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通过各方途径查找,于2017年11月23日,成功查获罗某的活动位置,依法将罗某抓获执行收监,并送交区看守所。

在将罗某执行收监之后,渝北区司法局将有关情况告知了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到渝北区司法局查阅了收监执行的相关材料,并到渝北区看守所了解了有关情况。 

渝北区司法局将本案作为警示案例,在每月集中初始教育和季度法制主题教育中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起到了很好的教育震慑作用。

【小结】

社区矫正虽然是在社区执行刑罚,但绝不意味着逍遥法外,社区矫正是一座“无形的监狱”,仍然有一座“无形的电网”,不可轻易触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时,应提高警惕,会同矫正小组成员、社区干部等各方力量加强管控,发现异常及时追查,及时处理。要严格落实教育措施和惩罚手段双管齐下的监管方式,注意收集、保存证据,符合收监执行规定情形的,应及时提请收监执行,防止其脱管甚至重新违法犯罪,以彰显法律的威严,同时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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