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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8-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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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SJXH153611888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88年5月出生 ,居住地和户籍地均为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2017年11月,王某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止。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主动到临淄区司法局报到,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次电话督促后才于2017年12月18日到临淄区司法局报到,被给予警告一次,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王某某已婚并育有一女,其父亲在小学任教,母亲在老家务农。王某某本人从事个体行业,在本次犯罪之前有多次犯罪前科,社会交往比较复杂。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5月2日司法所接到临淄公安分局某派出所的通报称,王某某在临淄区温馨宾馆为他人提供毒品、吸食毒品被民警抓获。经检测,王某某的尿液甲基苯丙胺检测呈阳性。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于2018年4月28日决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二十日的行政处罚。临淄公安分局辛店派出所据此建议司法所对王某某撤销缓刑,并向司法所送达了王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建议书”等相关材料。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多次不按规定电话汇报、提交思想汇报,不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体学习教育活动,违反手机定位监管规定被临淄区司法局先后两次书面警告,加之其入矫时没有按时报到受到的一次警告,共三次警告后仍拒不改正,又因提供毒品和吸毒被行政处罚,其行为已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司法所在收到派出所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迅速向临淄区司法局做了汇报,临淄区司法局高度重视,立即联系临淄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并于2018年5月3日由临淄区司法局两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前往派出所调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询问笔录”等材料。同时,临淄区司法局会同司法所整理了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日常管理记录和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警告决定书等材料。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司法所于2018年5月3日向临淄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临淄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制作撤销缓刑建议书,并由分管副局长、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8年5月7日,临淄区司法局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临淄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按照相关规定抄送临淄区人民检察院和临淄公安分局,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区司法局和司法所了解了相关情况。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的情况

临淄区人民法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2018年5月9日,临淄区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书中对罪犯王某某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对罪犯王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五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8年5月10日,临淄区司法局收到临淄区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后,安排两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联系临淄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沟通王某某收监执行事宜,并于当日会同派出所民警赶赴王某某所在的临淄区拘留所,将王某某送交临淄区看守所执行拘役五个月的刑罚。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收监过程中,临淄区人民检察院随同临淄区司法局,到临淄区看守所监督了解相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临淄区司法局把该案刑事裁定书制作成教育课件,在组织社区服刑人员集体学习时,对在矫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告诫社区服刑人员一定严格按照司法所规定的时间进行报告,按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遵守手机定位监管规定,按时参加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组织的公益劳动和集体学习等活动,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小结】

通过本案例,对社区服刑人员上了一堂生动又发人深省的一课。告诫社区服刑人员要遵纪守法,严格服从管理规定,遵守矫正期间的管理规定,认真学习各项技能,以期更好的融入社会。社区矫正管理机构针对出现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给予警告或申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收监执行程序,杜绝社区服刑人员再次危害社会,树立法律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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