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依法被决定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9-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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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XH153605308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某,男,1966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松阳县。201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18年9月3日止,在上海市宝山监狱服刑。2017年5月,杨某某因患慢加急性肝衰竭、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决定对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5月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到松阳县人民医院为杨某某办理入矫手续。
在办理入矫手续之后,杨某某前往上海市第二军医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等待肝源,5月23日,杨某某进行了肝移植手术。手术后杨某某一直住在重症监护室,因吃不下东西,身体情况不理想,同时受其他病友病情影响,其精神压力大。2017年6月,松阳县司法局副局长和司法所所长等一行人前往上海探望杨某某,详细询问其病情,了解其思想动态,鼓励其积极接受治疗,以乐观的心态勇于战胜病魔,早日恢复身体健康。同时叮嘱其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切不可再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7月13日,该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出院,但由于其病症特殊性,暂时租住在医院附近公寓,每周定期到医院验血。后杨某某病情逐渐稳定,于8月5日从上海返回松阳,因其原监护人(其儿子)长期在苏州工作,无法承担监护职责,遂将其监护人变更为杨某某的妹妹。
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离异多年,其儿子常年在苏州工作,遂返回松阳后与其老母亲一起居住生活,后因其母亲生病被接到上海治疗,杨某某就一人居住,其家庭成员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教育。加上杨某某曾有多次盗窃犯罪史,又有赌博的恶习,因此对于日常监管有一定的难度。司法所将其列为重点管理对象,并对其进行了双电子腕带监控。2017年12月,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杨某某有参与赌博的嫌疑,遂对其进行了谈话教育。在之后的社区矫正监管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重点关注杨某某的思想动态和日常行为表现。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严厉批评教育,杨某某情况有所好转。
【事实认定情况】
杨某某返回松阳后,身体各方面恢复良好。根据《浙江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松阳县司法局于2018年5月2日委托丽水市人民医院对其进行了医学鉴定。丽水市人民医院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会议纪要》出具[2018]第08号病情诊断书,诊断结论为:杨某某肝移植术后,目前病情稳定,生活能够自理,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建议情况】
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对服刑人员杨某某提请收监执行。司法所向松阳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矫正科科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
经松阳县司法局提请,浙江省监狱管理局于2018年5月31日出具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决定书。
【收监实施情况】
(一)2018年6月6日,松阳县司法局矫正科工作人员会同监狱工作人员到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家中,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实施收监。
(二)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保外就医不是罪犯的“避风港”“护身符”,按照法律规定,一旦情形出现变化、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就应当及时收监。
【小结】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应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定期复查病情,并向社区矫正机构提交病情复查情况。当保外就医的情形出现变化、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刑期未满的罪犯仍需入监服刑,接受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