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许某某因吸毒依法被决定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9-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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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XH153605292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许某某,男,1971年8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云和县,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和县某街道,经营一家车行,收入可观,有吸毒史。因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后因病需要保外就医,于2016年12月30日被云和县人民法院决定书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司法所工作人员于2017年1月4日对许某某办理了社区矫正入矫登记手续,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宣告和首次谈话,并做了谈话笔录,确定王某(许某某的妻子)为许某某的社区矫正监护人。
【事实认定情况】
(一) 事实经过
2017年2月9日18时许,在杨某某的棋牌室休息室内,许某某伙同他人用饮料瓶制成的冰壶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于2017年2月15日16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采取(MET)甲基安非他明(尿液)胶体金法检测试剂板对许某某的尿液进行毒品成分检测,结果呈阳性反应,表明许某某曾吸食过毒品。
(二)事实认定
许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吸食毒品,云和县公安局决定给予许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建议情况】
司法所向云和县公安局收集了许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司法所提请许某某收监执行进行集体合议,向云和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规定云和司法局分管局长、社区矫正科科长、法制科以及司法所所长进行了集体评议,一致同意对社区服刑人员许某某提请收监执行。
【收监实施情况】
2017年3月22日,经云和县人民法院裁定,决定对许某某收监执行。在云和县人民法院法官宣布对徐某某收监执行决定后,云和县司法局与云和县人民法院及浙江省十里坪监狱共同做好对许某某的收监执行工作,依法将许某某送入浙江省十里坪监狱进行关押。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许某某以身体差不宜收监为由,存在侥幸心理,毫不珍惜监外执行的保外就医机会,仍然触犯法律法规的高压线,挑战法律的权威,以身试法、最终自食其果。通过对许某某的收监执行,取得了以下成效:
(一)维护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社区矫正是严肃的刑罚执行工作,任何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许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心存侥幸,自以为身体不适,不会被收监执行。但事实证明,许某某挑战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维护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刑罚执行的威慑力,这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同样是一个很好的警示。
(二)司法所对于有黄赌毒等恶习的社区服刑人员,在做好相关管控措施的同时,应加强对此类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如采取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措施,加强抽查力度,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核查,加强与户籍地禁毒办的联系等,防止监管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