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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胡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9-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ZJSJXH153603049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胡某某,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居住地和户籍地均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因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

胡某某服刑前系私人企业主,因参加真人CS活动在网上订购了仿真枪支而被法院判处刑罚。因此在认罪态度上,胡某某一直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系被冤枉。在矫正期间,胡某某自认为人脉广,通过关系可以解决问题,因而不太重视社区矫正监管,日常报告多次迟到,经常不配合司法所的监管工作,对司法所的警示、告诫不上心。在提请撤销缓刑前,胡某某曾受到过两次警告,即便如此,胡某某依然未能正确认识自己的罪犯身份以及社区矫正的严肃性。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情况和证据调取情况

2018年5月份,鹿城区司法局协同鹿城区检察院,对全区社区服刑人员的个人手机进行通话记录查询时发现,胡某某先后于2018年4月5日至4月8日清明节以及2018年4月29日至5月1日劳动节放假期间,其个人手机多次出现通话所在地为江苏省无锡市和上海市的通话记录及数据流量记录,但当时胡某某的定位手机并未报警。据此,初步认定该胡某某存在利用节假日,人机分离以及不假外出的情形。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电话通知胡某某进行谈话,其承认自己在上述两个时间段存在不假外出情形。随后司法所将谈话形成笔录,在胡某某看过后,签字确认。在确认该胡某某确实存在不假外出的情形后,鹿城区司法局调取了移动电信单位关于胡某某两次不假外出的通信客户详单和胡某某本人两次警告的证据材料。

(二)警告情况

第一次警告,2016年12月7日14时29分许,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胡某某所持有的定位手机进行抽查时,接听者冒充是该胡某某本人而被工作人员揭穿身份,而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社区服刑人员胡某某的定位手机、私人手机及其监护人金某某(胡某某妻子)均未能联系到社区服刑人员胡某某本人。2016年12月8日8时39分许和8时46分许,分别拨打其本人的定位手机和私人手机也均未有人接听,直至当天上午9时40分许,社区服刑人员胡某某才用定位手机联系司法所。鹿城区司法局根据司法所调查情况,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给予其书面警告处理。

第二次警告,2017年2月9日11时23分许,司法所根据温州市司法局要求通知社区服刑人员胡某某于当日14时45分之前来司法所报告情况,但该对象以酒后睡着为由而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告,直至次日8时48分才到司法所报告情况,违反社区矫正管理的规定。鹿城区司法局根据司法所呈报的警告建议,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胡某某书面警告处理。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胡某某两次在节假日不假外出情形在时间跨度上较长,且均为跨省,而其定位手机的定位显示其当时并未离开温州,显然存在人机分离的情形。综上分析,该胡某某系刻意寻找司法所监管力度相对较弱的节假日不假外出,在主观上规避监管的恶性较为明显。结合胡某某之前两次警告情形,其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已经构成“情节严重”。2018年7月6日,司法所将收集固定的相关证据整理后,经过合议,连同结案报告、月度考核表、原判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上报鹿城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鹿城区司法局立即组织开展评议,同意提请撤销缓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连同撤销缓刑建议书一并呈报原判苍南县人民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鹿城区司法局提供的相关材料后,认为胡某某受到执行机关警告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社区矫正地,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支持鹿城区司法局提请的撤销缓刑建议。2018年8月1日,苍南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苍南县人民法院对罪犯胡某某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胡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二)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请收监执行建议的同时,鹿城区司法局将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提请收监执行审批表等相关材料抄告鹿城区人民检察院。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未对胡某某提请收监执行提出异议。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1.在收到收监执行的相关材料后,鹿城区司法局立即联系鹿城区公安分局治安二大队以及鹿城区看守所,衔接抓捕和关押、押送相关事宜。鹿城区公安分局治安二大队立即派遣辖区派出所民警和警车,并配备戒具配合开展收监执行工作。

2.为防止消息泄露,导致胡某某潜逃,鹿城区司法局除告知相应的执法人员外,对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保密,同时告知相关执法人员保密义务以及泄密后果。

3.2018年8月16日,鹿城区司法局、司法所、辖区派出所对胡某某实施抓捕,并由监狱派驻民警向其宣读撤销缓刑裁定书后,将其押送至鹿城区看守所收押,相关卷宗由鹿城区司法局移交给鹿城区看守所,用于押送监狱审查使用。本次收监执行工作系鹿城区第一例有监狱民警参与的案例,对整个抓捕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

4.对胡某某的收监全程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像,相关影像归档后用于今后教育和执法参考使用。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收监执行前,鹿城区司法局将案件收监执行工作相关安排电话告知鹿城区人民检察院,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未就收监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在成功完成对该胡某某的收监执行工作后,鹿城区司法局将收监的相关影像资料经过剪辑后,制作成短视频,发送各司法所用于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警示教育。同时,安排监狱民警结合本案例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对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强烈的震慑作用,增强了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和守规意识。

【小结】

1、社区矫正监管系围墙外的无形监管,因此在监管难度上比监狱的难度要更大。尤其是在休息时间以及节假日,社区矫正的监管力度因受当前人员不足、硬件薄弱等因素制约,难免会产生薄弱点。个别受过多年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会抱着侥幸心理在这些时间点趁机不假外出。因此加强部门间的联动和协作,对社区服刑人员在多方面进行共同监管,将弥补时间节点上的薄弱环节,实现监管力度的进一步强化以及监管面的进一步扩大。

2、本案中监狱民警介入了收监执行工作,和以往没有民警介入相比,对社区服刑人员有更加强烈的震慑效果,更能保障收监执行的顺利推进。而随后再安排监狱民警开展警示教育,比以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效果也更加突出,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意识的形成有着显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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