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徐某盗窃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9-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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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XH153596742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徐某,男,1991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2017年6月27日,徐某到淳安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徐某的父亲一直在淳安县老家务农,其本人在淳安县朋友的水果店里帮忙,家庭经济情况较差,平时生活花销比较紧张。
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徐某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徐某虽在表面上表示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行为没那么严重,不需要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深刻,在社区矫正期间经常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多次因为违反信息化规定被司法所工作人员教育,直至给予警告处理。平时生活中,社区服刑人员徐某花钱比较大手大脚,每月消费比较没计划,在朋友店里帮忙时也不能踏实工作,时常出错,从朋友店里离职后一直无固定工作,在工地上打零工,习惯了游手好闲的生活,无法有一份稳定的收入,其家庭成员因为与其生活不在一起,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不能达成有效的监督,加上平时徐某无固定住所,有时借住在朋友家里,有时住在旅馆里,情况不是很稳定。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7年12月7日,徐某在规定时间未进行手机定位签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想办法联系其本人,在通过电话没能联系上社区服刑人员徐某后,马上通过其家属和朋友进行查找,与此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赶到派出所进行协查,得知社区服刑人员徐某在2017年12月7日下午,单独至淳安县某处,趁四周无人之机将一辆电动三轮车的两个电瓶窃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淳安县公安局决定给予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淳安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矫正科科长、主管副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7年12月11日,淳安县司法局依法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7年12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拘役四个月。
(三)淳安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淳安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淳安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和淳安县公安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因法院裁定未做出之前社区服刑人员徐某的十五日行政拘留已执行完毕,为防止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潜逃,在社区服刑人员刚刚出淳安县看守所时,司法所工作人员马上与派出所进行沟通,加强监管,并协调好关于押送社区服刑人员徐某到看守所的车辆和人员安排。在12月22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马上电话联系社区服刑人员徐某,要其到司法所来办理手续。在社区服刑人员徐某到达司法所后告知其关于要将他进行收监的事实,告诫他不要抱有其他侥幸心理,老老实实地接受这个结果。社区服刑人员徐某听到这个结果也比较平静,说因为平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已多次强调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所以在来之前已经有所预料了。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派出所及时把社区服刑人员徐某送往看守所办理手续。
(二)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徐某不接受思想教育,改造不明显,抱有侥幸心理,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其结果是咎由自取。
【小结】
对徐某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