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多次违规依法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9-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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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XH153596481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85年4月出生,户籍地为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居住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2013年4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2013年5月3日,刘某某到下城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刘某某和妻子育有两子一女,自己有公司和生产基地,住豪宅开名车,家庭经济情况优越,整日忙于交际应酬,人脉关系广泛。作为社会上颇有地位的成功人士,刘某某具有自我中心、任性妄为、随心所欲的性格特征,思想上一直存在无论什么事情都能通过花点钱、托关系等不正当手段办成的错误认知,从而导致其侥幸心理极其严重,法律观念极其淡薄,缺乏自我约束能力,缺乏认罪悔罪态度,缺乏服刑在矫意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心存侥幸不假外出被治安管理处罚
2014年3月10日,司法所通过信息化核查发现,刘某某的手机定位信息显示其近几日都在家中,这与其日常活动轨迹严重不符,司法所拨打其定位手机一直无人接听,于是上门走访确定了刘某某人机分离。司法所通过其家人联系到刘某某,多次要求其立即返回杭州,但刘某某均以工作为由拒绝。司法所联系派出所帮助协查,确定刘某某于3月8日离开杭州前往河北石家庄,派出所民警联系刘某某要求其返杭,但刘某某依旧拒绝了派出所民警的要求。最终刘某某直至3月20日工作结束才返回杭州。刘某某不假外出且人机分离长达13天、故意隐瞒行踪逃避司法所监管、屡次拒绝回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较重。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七条、《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司法所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刘某某制作调查笔录,收集手机定位轨迹信息和车票、住宿信息等相关证据材料,形成合议意见,并报送区司法局。下城区司法局经评议审核后,向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抄送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于2014年5月2日对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屡次无故不参加集中教育被警告
2016年7月12日,刘某某无故不参加区司法局组织的集中教育活动,司法所多次电话催促,刘某某以前一天晚上喝醉酒,还在家中睡觉为由拒绝参加。经司法所批评教育后,刘某某又于2016年9月4日,再次以醉酒为由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刘某某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集中教育学习二次以上,经教育仍不改正。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六条、《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条、杭州市《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补充意见》等相关规定,司法所经合议后提请区司法局予以警告,并附相关证据。下城区司法局经评议审核后,于2016年9月11日给予刘某某警告处罚,并通报下城区人民检察院。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至刘某某本人,刘某某签收后当场将该警告决定书揉成一团丢入垃圾桶。此时的刘某某仍无半分悔改之心,依旧漠视社区矫正的相关管理规定。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具体过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八条、《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刘某某的行为已经符合撤销缓刑的条件。司法所收集刘某某被治安管理处罚和警告的证据材料,召集矫正小组成员进行合议,并向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区司法局负责领导、社区矫正负责人、法制部门负责人、司法所所长经过评议审核同意,于2016年9月13日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报送《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撤销缓刑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下城区司法局在提请对刘某某撤销缓刑的过程中自觉接受下城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邀请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区司法局对刘某某撤销缓刑的评议会议,并于2016年9月13日将《撤销缓刑建议书》抄送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下城区公安分局。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情况
2016年10月9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裁定对刘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三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实施收监的具体过程情况
杭州市下城区司法局在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后,立即安排部署人员稳控方案,对刘某某及其家人严格落实保密措施,并通过佩戴定位手环、发动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站开展走访、聘请特保开展盯控、司法所工作人员值班等方式方法进行严密布控,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不失控不脱管。
下城区司法局在接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后,立即落实押送车辆、警卫人员和看管人员。2016年10月9日,下城区司法局矫正科工作人员和司法所所长在下城区公安分局的协助下,押送刘某某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参加听证,法院当庭裁定对刘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下城区人民检察院全程随同下城区司法局,将刘某某押解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实施收监,并及时作出指导监督意见。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6年11月17日,下城区司法局开展全区社区服刑人员集中警示教育活动,通过深刻剖析刘某某收监案例,直接指出刘某某目中无法,对待社区矫正的态度极其不端正,屡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和教育的相关规定,最终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是其咎由自取的结果。本次警示教育在社区服刑人员中引起较大反响,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成果。社区服刑人员纷纷表示将增强自身的服刑在矫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时刻保持警钟长鸣,绝不重蹈刘某某覆辙。
【小结】
通过刘某某被撤销缓刑这个案例,收获了以下三点经验:
(一)提请撤销缓刑,坚决维护社区矫正的严肃性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毫不珍惜法院判处其缓刑的机会,在矫正期间,肆无忌惮挑战法律权威,屡屡违反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在社区服刑人员中造成恶劣影响,最终面对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不得不付出了家庭和事业的巨大代价,锒铛入狱,追悔莫及。对于长期不服从管教、以身试法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依规收集证据材料,及时向原判法院提请撤销缓刑的建议,以有效维护社区矫正的严肃性。
(二)开展反面典型教育,充分发挥警示作用
以“身边人”刘某某为反面素材,开展案例分析专题警示教育,组织在册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学习讨论,让社区服刑人员切身感受到收监并不是遥远的事情,如果在矫正期间,心存侥幸,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身份,不服从社区矫正的监管和教育,那么将会和刘某某一样去监狱重新开始服刑。此次反面案例分析警示教育取得了比常规的警示教育更为显著的教育效果。
(三)做好沟通协调管控,全力保障异地收监行动顺利
一是提前沟通,掌握工作流程。鉴于原判法院是外省的法院,撤销缓刑的流程可能与本省的法院在细节上存在差异。为了提高收监工作效率,缩短收监工作时限,下城区司法局提前与原判法院沟通联系,熟悉当地法院在收监时的工作流程,确保收监行动规范高效。
二是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因刘某某的原判法院在裁定收监的程序中有听证环节,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将罪犯押送到法院参加开庭听证,所以如何确保把刘某某安全押送到江苏,成为此次收监行动成败的关键。下城区司法局及时落实押送车辆和人员保障,在下城区公安分局的协助和下城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指导下,确保收监行动安全有序。
三是严密布控,保证万无一失。因收监行动是在国庆长假之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如何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不失控不脱管又是一个大难题。下城区司法局在严格落实保密措施的前提下,通过定位手环、走访、聘请特保盯控等措施进行严密布控,司法所工作人员加班加点进行值守,并在押送途中和检察官共同做好刘某某的思想稳定工作,确保此次异地收监行动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