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谢某因超期未报到依法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8-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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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XH153596236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谢某,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曾任职于苍南县人民政府某某社区,是一名基层社区办事员。因犯危险驾驶罪经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4日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社区矫正期限自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6月26日止。
【事实认定情况】
2018年3月30日,苍南县司法局在收到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寄来的法律文书后,通过手机联系谢某到执行地司法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谢某手机联系不上,司法局安排工作人员去其登记的户籍地址和居住地址查找,均联系不上。其工作单位某某社区称谢某年初之后就未曾来单位上班,也无法取得联系。
经查,谢某于2018年3月27日在福鼎市人民法院签署《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保证“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办理登记手续”。谢某故意失联、不来司法局报到的行为明显属于恶意逃避处罚,主观恶性极大,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直至2018年5月9日,谢某仍联系不上,其不按规定时间到司法局报到已超过一个月以上,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日,苍南县司法局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请对其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建议。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苍南县司法行政机关自觉接受苍南县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将撤销谢某缓刑的建议书同时抄送县检察院和公安局。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8年6月8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认为谢某被依法宣告缓刑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至执行机关报到,并已超出一个月,遂依法作出裁定:裁定撤销谢某缓刑三个月,将其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一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抓捕收押情况
收到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后,苍南县司法局仍无法联系上谢某,于是立即联系公安机关进行上网追逃。2018年7月24日,谢某被苍南县公安局下属中心派出所抓获,次日送苍南县看守所羁押。
在收押过程中,谢某不仅抗拒抓捕,而且长时间倒地不起。在公安干警协助之下,通过数次劝诫对话,谢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存在极为严重的错误,愿意入所服刑。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苍南县司法局自觉接受苍南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将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和苍南县公安局。并且在收监过程中及时做到告知义务,便于检察院监督与协助工作。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谢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知法犯法,不仅醉酒驾驶机动车,而且在被法院判决后拒不接受社区矫正监管,最终又被撤销缓刑。苍南县司法局根据县委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信息通报的文件要求,及时将谢某的有关情况通报给县委组织部。
同时,苍南县司法局以本案为警示教育材料,向全县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以案说法”活动,时刻敲响警钟,再次警示他们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纪守法,要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县委组织部也将谢某作为典型案例,在基层党组织中进行广泛宣传,凸出警示教育意义。
【小结】
酒后驾驶害人害己,社区矫正并非儿戏。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后不仅不思悔改,还不珍惜社区矫正机会,漠视社区矫正监管,幻想以长期失联来逃避处罚。但是法律不容挑战,触犯底线必须受到惩治。同时要宣传教育,让社区服刑人员认识到社区矫正不是法外之地,更不能容忍一丝侥幸。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态度及行为要做到严格监管,对于不法行为及时处罚,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