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郑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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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SJXH153570795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郑某,男,1991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重庆市巴南区,居住地为重庆市巴南区。2017年9月,郑某因犯介绍卖淫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2017年9月28日郑某到巴南区司法局首次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管。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8年8月17日,郑某因在家中吸食毒品被巴南区公安分局抓获,经对其尿样作甲基苯胺检测,结果呈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2018年8月17日,巴南区公安分局对郑某行政拘留十二日(2018年8月17日-2018年8月29日),2018年8月29日,郑某被送往渝北区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了郑某吸毒被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的相关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了巴南区公安分局出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渝北区强制隔离戒毒所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等相关证明材料,认定郑某有违法违规行为且己达到收监执行条件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司法所向巴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提交了《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巴南区司法局经过会议集体研究,报经主管局长审核同意,于2018年8月23日,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8年9月7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罪犯郑某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巴南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巴南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巴南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南岸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巴南区人民检察院和巴南区公安局。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查阅了相关案卷,并向司法所和区矫正中心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2018年9月15日,巴南区司法局收到南岸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巴南区公安分局协助下,到渝北区强制隔离戒毒所将郑某从戒毒所提出,送交巴南区看守所执行监禁刑罚。
(二)执行收监过程中,巴南区人民检察院随同巴南区司法局到渝北区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巴南区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郑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后,巴南区社区矫正中心和鱼洞司法所将本案作为典型警示案例,在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会上进行了通报,并要求部分服刑人员撰写学习心得,使服刑人员充分认识到如果自己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相关规定,将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思想、态度和行动都有了明显的转变。
【小结】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时,应充分了解该社区服刑人员的既往违法犯罪史,并制定有针对性矫正方案,充分发挥矫正小组民警的作用开展教育训诫和警示提醒,防止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
(二)及时与原判法院、属地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协调,积极推动刑事裁定书的下达,也得到属地检察院的监督和认可,特别是与公安机关在收监执行前和收监执行当天就相应程序和细节进行确认,最终确保了收监执行的及时、顺利完成。
(三)巴南区司法局就收监过程中的经验进行了汇总总结,并提出可能发生的问题及相应解决办法,为今后的收监执行工作积累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