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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8-2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ZJSJXH153551209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周某某,男,1971年9月出生,宁波北仑人,居住在宁波市海曙区。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期间在宁波市北仑区司法局指定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为2016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

周某某家庭离异,经济条件一般,其与母亲居住在一起。周某某2005年与王某某发生债务纠纷,于2007年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决履行债务共计8万元。对于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其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不予履行。自办理入矫手续后,司法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对周某某进行矫正教育和管理,组织其学习法律法规,以使其能够端正态度,明确自己的身份意识和在刑意识。同时也反复提醒周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行为界限,告诉他一旦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就会面临被收监的风险。鉴于其一直消极应对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司法局工作人员多次叮嘱他要积极履行,不要逃避,给他算“经济帐”“自由帐”。周某某说他之所以不愿意还钱,是因为2012年王某某带人到他们家闹过。司法所工作人员反复给他做工作,告诉他如果不履行义务,法院随时可能对其司法拘留,一旦被拘留就面临撤缓收监的风险。周某某虽表面表示愿意履行债务,内心却没有认真对待这件事,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在刑身份。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6月25日北仑区人民法院以周某某拒不申报财产为由决定对其拘留15日,拘留的执行期限为6月25日至7月10日。2017年7月18日,北仑区人民法院鉴于周某某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再次对其拘留15日。在执行拘留期间,周某某主动与债权人王某某协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7月21日被提前解除拘留。

周某某解除司法拘留一周后在法院与债权人王某某达成协议,根据协议内容,达成协议的当天偿还5000元,剩余的债务每月偿还3000元。然而,周某某自达成协议的当天偿还5000元及8月份偿还3000元外,9月至12月没有再继续偿还债务。

(二)调查取证情况

2018年1月15日,北仑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到北仑区人民法院了解周某某债务履行的情况。法院工作人员称周某某2017年9月以来连续数月未按约定履行债务,致使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继续执行。北仑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从法院调取了周某某具备偿还能力、未履行债务的相关证据,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司法所,同时指令司法所找周某某调查相关情况制作调查笔录。1月16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周某某到司法所就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调查,周某某自2017年7月21日解除司法拘留并与债权人王某某达成协议以来,9月至12月份并未按照协议继续偿还债务。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浙江省高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和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和第二十六条第(八)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的的会议纪要,司法所收集了周某某违规的有关证据,向北仑区司法局提交了《社区矫正人员周某某违规情况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北仑区司法局通过会议研究审核同意,于2018年1月25日,依法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北仑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北仑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北仑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假释)裁定/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8年2月27日,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周某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北仑区司法局收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撤销缓刑的裁定书》后,立即联系了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由北仑分局指派属地派出所派出警力协助司法局于3月2日上午将周某某拘留并将其押送至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顺利完成收监执行。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对周某某实施收监过程中,北仑区司法局自觉接受北仑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及时将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的撤销缓刑裁定书及此案相关情况报送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结合本案例,北仑区司法局和司法所在集中宣告及组织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学习时都利用本案例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以案说法,告诫那些心存侥幸的服刑人员要规规矩矩做事,清清白白做人,珍惜社区服刑改造的机会,毕竟这样的机会来之不易,告诫服刑人员一旦违反相关规定,就可能会被收监执行。

【小结】

(一)对撤销缓刑情形认定问题。2017年5月,浙江省高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和省监狱管理局召开联席会议,就《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即“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达成共识并形成会议纪要。根据会记纪要内容,将“确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的”认定为“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周某某在被司法拘留后仍不积极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

(二)本案例中,周某某在被司法拘留后仍不积极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最终把自己送进监狱。此案的根源在于其本人思想态度不端正,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身份,藐视监管规定,挑衅法律的权威。须知判缓刑并非判无罪,社区服刑人员应该时刻清醒认识到自己仍是“戴罪之身”,务必要有在刑意识,明确自己的身份,积极接受社区矫正,不要因为“任性”,将自己送回监狱。北仑区司法局对周某某启动提请撤缓收监程序,是维护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之举。

(三)司法局应严格执行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对违规人员决不能心慈手软。对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万万不可采取听之任之、不了了之的态度,而是应该按照规定严格管理,对违反矫正规定的行为绝不姑息,让矫正人员不再存有侥幸心理,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工作的严肃性,彰显法律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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