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8-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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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XH153533738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吴某某,女,1990年4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平潭县。2017年3月1日,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判刑罚发生法律效力后,吴某某至平潭区司法办报道并入矫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由居住地司法所依法实行监管。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1月1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日常定位中发现,吴某某定位手机关机,手机定位行动轨迹异常,经多次拨打该人员及其亲属手机、反复对其进行定位均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保证人及其相关亲属,其亲属承诺积极配合司法所寻找吴某某。同时司法所在汇报上级后即联系公安机关帮助进行查找,于2018年1月14日,经平潭县公安机关确认得知吴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月10日被平潭县某派出所抓获,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吴某某其行为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司法所就此情况立即上报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建议对社矫人员吴某某撤销缓刑。
(二)调查取证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从系统中提取了吴某某定位轨迹及定位手机通话记录等相关材料,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了有关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认定其符合收监执行的条件。在取得足够证据以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上报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提请对吴某某撤销缓刑收监的决定。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2018年1月18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向平潭县人民法院提出对服刑人员吴某某撤销缓刑,提请收监执行的书面建议,认为罪犯吴某某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某某收监执行。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在提请收监执行的过程中自觉接受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监督。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8年1月23日,平潭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罪犯吴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被处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撤销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吴某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吴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收到平潭县人民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书后,2018年1月26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组成工作小组协同平潭县岚城派出所押送罪犯吴某某与平潭看守所,现场宣读了对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的收监执行决定书,依法完成收监工作交接。在将吴某某收监执行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与其社区矫正监护人进行沟通,说明情况,积极做好其家属的思想工作。
(二)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在将吴某某撤缓收监后,由工作人员对司法所其余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警示教育,要求他们吸取经验教训,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服从管理,进一步认识到社区矫正奖惩与考核及日常的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若不遵纪守法,不服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受到纪律惩处乃至法律制裁。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这样吸食毒品、不遵守法律规定的行为,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并在日常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中,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和相关戒毒单位联动,对有吸毒史的社区服刑人员加强排查,对涉毒社区服刑人员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摸底,一经发现就立即坚决依法打击。同时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作用,特别是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监护人,协助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教育帮扶。
但是目前在实践中,也存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完成押送收监罪犯,因没有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配套支撑,必须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造成效率不高,收监执行难。所以,应明确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解决社区矫正衔接问题,建立科学的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