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社区服刑人员戴某依法被决定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8-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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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XH153507345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戴某,女,1985年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2016年11月,戴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戴某上诉,2017年5月被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戴某于2017年4月23日分娩一名女婴,因此属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决定将戴某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7年6月8日至2018年1月22日。2017年6月8日,玉环市人民法院将戴某移交到嘉善县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司法局接收后确定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工作。
戴某系离异,育有一子由前夫抚养。戴某在此次犯罪的取保候审期间怀孕,系未婚怀孕并生育,她与孩子的生父结识不久,了解不深,孩子未出生时,生父就已联系不上,孩子由戴某独自抚养,戴某之前做生意有些积蓄,用于维持两人日常生活开销。戴某与父母分开居住,来往较少,且父母年老多病,父亲去年摔伤,体内有钢板未取,行动不便,母亲有脑梗病史,无能力帮助抚养监护幼儿。
戴某入矫之后,司法所为其成立了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村社区矫正工作站负责人、其表弟等5人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小组,协助司法所做好戴某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工作。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考虑到戴某一个人带孩子的实际困难,为其免除了部分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任务,侧重加大上门走访和电话回访频次,掌握戴某生活工作动态。戴某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有较好的认罪和悔罪意识,能够做到:遵守电话汇报、书面汇报、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相关的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在社区矫正期间戴某每月月度考核均为合格,入矫三个月之后即由严管级别调整为普管级别。
【事实认定情况】
戴某到2018年1月22日止,其子女哺乳期已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已经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刑期未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书。
【建议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之规定,嘉善县司法局于2018年1月19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交关于戴某收监执行建议书,同时将收监执行建议书抄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和嘉善县公安局。
(二)玉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戴某收监执行,并将收监执行决定书等相关文书材料送达嘉善县司法局。
(三)嘉善县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嘉善县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和玉环市人民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同时抄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和嘉善县公安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监察部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负责人了解相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在实施收监过程中,戴某情绪波动很大,因为孩子哺乳期刚满,孩子生父联系不到,戴某父母年老多病,无法帮忙抚养,自己也马上面临收监执行,届时收监执行后,孩子的抚养问题成了戴某的一块心病。同时,戴某在社区矫正期限即将满前,书面向司法局、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继续准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掌握情况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方面多次上门走访,主动帮助戴某想办法解决问题,做好思想工作,另一方面也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加强对戴某的监控力度,严防其在社区矫正期间脱逃。为严格执行《浙江省社区矫正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司法局联合民政、村委等工作人员16次上门走访,一是对戴某进行心理疏导和思想劝导,告知戴某社区矫正期限即将结束,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即将消失,面对收监执行,要敢于承担责任,勇敢面对,为孩子树立知错就改的榜样;二是工作人员多次陪同戴某与父母和其它亲友沟通联系,协助查找孩子生父线索,希望戴某的家属能承担抚养和监护责任,因戴某的父母年老多病,无力承担抚养和监护幼儿的责任,戴某也无其它合适亲属;三是司法局与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联系,希望能将其孩子安置在社会福利机构,但因不能确定其生父是否放弃抚养责任而无果。针对收监难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倍感压力,但仍然坚持想办法做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工作人员在一次走访中,了解掌握到戴某有一些关系较好,交往密切的朋友,于是向戴某提议可以在朋友中挑选一位合适的人选作为孩子临时抚养人和监护人,戴某表示认可。
2018年1月30日,通知司法所协调好公安派出所人员,协助将戴某执行收监。上午戴某抱着孩子来到司法所大厅里,她表示:对于收监执行没有任何意见,只要能帮助她安顿好孩子,她就放心了。与戴某同来的是她的一个朋友,戴某委托朋友在自己监狱服刑期间代为抚养和监护孩子,所需花费由戴某自行承担。把孩子交给朋友后,戴某由司法局和派出所工作人员共同送至看守所。
【小结】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规范化的严肃刑罚执行工作,应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提升刑罚执行权威性、严肃性。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也要根据实际情况,体现人文关怀,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中既严格规范执法,又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实际情况,采取了一些人性化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一是做好困难救助工作。戴某收监后,嘉善县司法局启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机制,从帮困扶助专项关爱资金中拿出800元交给戴某朋友,帮助解决部分小孩日常开销。二是做好结对帮扶工作。司法局指派工作人员对戴某小孩开展“一对一”开展结对帮扶,定期前往戴某朋友家探望孩子,将小孩成长情况以书信形式传递给在监服刑的戴某,希望能够督促戴某好好改造争取减刑,早日回来陪伴孩子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