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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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SJXH153490117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90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县。2015年5月,因犯抢劫罪、诈骗罪被贵州省镇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450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王某某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6月,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2017年6月26日,王某某到镇宁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王某某接受矫正后,服刑意识淡漠,无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消极应对。且王某某家庭成员与其关系疏远,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2018年3月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王某某到司法所参加学习、社区服务,却发现其已擅自离开居住地。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进行查找,多次向王某某发出限期报到通知书,要求其按照指定期限到司法所报到,但其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告。从2018年3月5日起至4月25日,镇宁县司法局虽多次查找,但王某某去向不明,且无法通过其家人和其他通讯方式联系到其本人。截至2018年4月25日,王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
(二)调查取证情况
镇宁县司法局组织工作人员到王某某所在的村及其家中走访了解,并做好《调查笔录》。镇宁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与王某某父亲联系,调查了解王某某的情况均全程留痕、存档。司法所致函派出所请予帮助协查下落不明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并全程留痕、存档。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走访了解的情况,及时、全面地收集相关资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假释建议情况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司法所收集相关证据,向镇宁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2018年5月9日,镇宁县司法局经会议研究,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同意撤销其假释,并呈报至安顺市司法局,由安顺市司法局审核后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假释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镇宁县司法局及时向镇宁县人民检察院抄送撤销王某某假释的相关材料,主动接受检察院监督,检察院对该建议书及相关材料无异议。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假释裁定的情况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安顺市司法局提供的王某某脱离监管的相关证明材料,于2018年5月28日依法做出撤销王某某假释的裁定,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过程
镇宁县司法局收到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撤销假释的裁定书后,及时将裁定书送达镇宁县公安局,请公安机关对罪犯王某某予以追捕。2018年7月10日,贵州省镇宁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将罪犯王某某抓获,并于当日会同镇宁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将罪犯王某某押至贵州省某监狱执行收监。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镇宁县司法局主动将收监人员登记表、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贵州省某监狱罪犯收押回执等法律文书抄送镇宁县人民检察院,全程接受检察院监督。
(三)利用本案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8年8月,镇宁县司法局组织全县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向他们讲解了王某某收监执行的案例,给社区服刑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小结】
在本案中,司法所依法对王某某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事实认定,程序清楚,工作细致。通过对王某某撤销假释,有力地维护了司法权威,使社区服刑人员,尤其使逃避监督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受到法律制裁,用生动案例凸显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威慑力,提高了非监禁刑罚执行效果,维护了社会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