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李某工伤赔付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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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LGLD1535421060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委托人李某, 2015年9月6日14时,在郫县郫筒镇梨园路708号“中冶·中央公园”工程的外墙做涂料工作时受伤,后经鉴定确认为一级伤残。因其与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认可劳动关系,李某的母亲便为其申请法律援助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劳动关系。2015年末郫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但对方依法提起诉讼后,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决为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委托人母亲在多次向我所咨询后为尽快得到赔偿款项选择了放弃上诉,并委托我所律师为伤者的代理人直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于2016年9月向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基于对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代理人将工程发包方、承包人一并列为了被告。但由于委托人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其当初的鉴定出现瑕疵,该案在一审中遭遇对方申请重新鉴定以及对方申请追加小包工头为被告等事由,历经一年多的诉讼后一审判决支持了其大部分诉讼请求。但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且代理人也发现一审判决中部分金额错误,经与委托人商议后建议委托人也应提出上诉。委托人接受了代理人的建议,但因其二审的援助地域并非郫都区,代理人考虑到委托人担心重新申请援助的律师对案情不熟悉怕耽误案件的审理结果,加之委托人系一级伤残,其母亲一人在富顺农村照顾他,经济相当拮据,一家人对案件的跟进无能为力、一筹莫展,困难重重。面对委托人及其母亲期待、信任的目光,两位代理律师深深感受到了无法放下的责任,于是向律所主任汇报了该案件,陈主任听说案情后也说“作为律师理应承担一些社会责任”并表示律师将大力支持,为律师免费为委托人代理二审给予时间上的保证。于是,我所律师让委托人邮寄了特别授权书,从准备上诉状、递交上诉关、代为转交上诉费用、参加庭审到领取生效判决书后的申请退还一、二审的诉讼费,代理律师基本上都是通过电话、微信与委托人及其母亲沟通、交流案件进展等相关情况,几乎没有让当事人跑过一次路。通过代理律师的不懈努力,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部分赔偿项目作了调整,最后判决赔偿的金额为118万余元,比一审判决多支持了四万多元。 最重要的是维持了原告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承包方与小包工头均没有赔偿能力)。在判决生效后,代理律师又不辞辛苦地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具了生效证明,再次免费为委托人申请执行立案,并对被告未主动履行期间计算了迟延履行利息,后执行款项为119万余元。为减少当事人来回跑法院的辛苦与费用开支,代理人多次与法官协调,最终法官同意了让委托人邮寄一事一授权的特别事项代理授权并提供其本人银行卡,代理人为其签字办手续的方式,代理人一次又一次地为委托人办妥全部手续。2018年8月,委托人预交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及执行款项共计200余万元如数划到了委托人的银行账户上。至此,该案件才以圆满地画上句号,委托人及其家人为表达内心的感激,专程来到我所向两位代理人赠送了锦旗 。
【代理意见】
一、依照《建筑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外墙施工属于许可经营项目,而承包人公司的营业执照中载明其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显然是不具备外墙施工相应资质的。发包人公司作为发包单位却将属于建筑活动的外墙涂抹工作发包给承包人公司,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并且,李某受伤是因发包人公司提 供的脚手架扣件松动板子掉下而导致摔伤,其受伤与发包人公司未提供安全的施工设施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原告是在工作中受伤是不争的事实。虽然原告通过仲裁与诉讼后未能得到司法机关确认劳动合同关系,但根据四川省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6】1号)第13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行政部门部发〔2013〕34号)第七条之规定,承包人依然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告在城镇务工多年,依法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各项赔偿。
【判决结果】
发包方与承包方与小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118万余元。
【裁判文书】
(2018)川01民终3386号
【案例评析】
工伤认定前途漫长 几经诉讼终获赔偿。该案在一审中遭遇对方申请重新鉴定以及对方申请追加小包工头为被告等事由,历经一年多的诉讼后一审判决支持了其大部分诉讼请求。但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且代理人也发现一审判决中部分金额错误,经与委托人商议后建议委托人也应提出上诉。通过代理律师的不懈努力,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部分赔偿项目作了调整,最后判决赔偿的金额为118万余元,比一审判决多支持了四万多元。 最重要的是维持了原告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承包方与小包工头均没有赔偿能力),2018年8月,委托人预交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及执行款项共计200余万元如数划到了委托人的银行账户上。
【结语和建议】
在工伤实务中的复杂性、多变性,确实远远超过我们的意料,这就赋予我们作为法律实务前线的律师,一方面,在办案的同时,多研究总结,为推进、完善此方面的法律法规健全而摇旗呐喊,另方面,为“天下不再有人受工伤困扰”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