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社区服刑人员周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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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XH153473571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周某,男,1995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孝昌县。2017年5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6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在判决文书生效后,周某一直未到孝昌县司法局报到。
【事实认定情况】
(一)孝昌县司法局收到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关于周某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监管大队及时通过各种方式与社区服刑人员周某进行联系,均联系不上周某,之后又安排周某户籍地司法所(孝昌县司法局某司法所)继续进行联系其本人和家属并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查找,均联系不上,其下落不明,周某在判决文书生效后超过一个月的时间仍未到孝昌县司法局报到。
(二)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周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孝昌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社矫大队、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7年8月24日,孝昌县司法局依法向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7年9月26日,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决定撤销原判对罪犯周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周某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三)孝昌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孝昌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孝昌县司法局撤销缓刑建议书和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的撤缓刑事裁定书同时抄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和孝昌县公安局。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负责人和孝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监管大队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孝昌县司法局收到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后,在孝昌县人民检察院、孝昌县公安局通力配合下,2017年10月17日由孝昌县公安局进行追逃;在黑龙江省铁路公安局牡丹江铁路公安处、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公安局的大力协助下,于2017年10月29日在石家庄市正定县将罪犯周某抓获。2017年11月1日,孝昌县司法局在孝昌县公安局的协助下,将罪犯周某押解回孝昌县,送押到看守所执行收监。
(二)将周某送往看守所关押过程中,孝昌县人民检察院全程监督了收押程序,并了解有关情况。
(三)司法所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周某在判决文书生效后,法律意识淡薄,不按规定时间报到,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收监执行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在本案例中,司法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及时固定证据。在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环节,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要齐备,并与原判决法院及时联系。对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在交付接收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撤缓收监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威严。在工作中主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调、齐抓共管,圆满解决收监执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取得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