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高某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8-1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LNSJXH153429849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高某,男,1976年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2018年3月5日,振兴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矫正期限自2018年3月16日至2019年3月15日。2018年3月26日到振安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日常监管。
【事实认定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2018年4月27日,高某定位手机关机六小时,另一部联系手机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人机分离抽查未在规定时限内上传头像,其父说他回凤城单位办事属于越界,书面警告一次。2018年5月8日,高某外出,人机分离,书面警告一次。2018年5月9日,高某来司法所接受警告处理,再次不带定位电话,人机分离,书面警告一次。2018年5月16日14时01分,人机分离和声纹抽查,声纹抽查失败,人机分离抽查照片,高某上传照片造假,给高某本人定位手机打电话,无人接听,另一部联系手机接通后承认人机分离,书面警告一次。
【建议情况】
高某自2018年3月16日入矫至今不满三个月,仍属于严管管理级别,鉴于高某行为性质恶劣,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2018年5月21日,振安区司法局依法向振兴区人民法院提请对高某撤销缓刑建议。2018年6月21日,振兴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2018)辽0603刑初77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高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高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振安区司法局按照研究部署,由司法所通知罪犯高某到所,公安民警在司法所对其实施抓捕,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派员监督执行。高某接通知后答应马上到,但等了近一小时高某仍不见踪影,后来,高某干脆不接司法所电话。局社区矫正科负责人给高某打电话,高某接听后答应到司法局。15时30分,高某来到振安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向其宣读了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后,公安民警给罪犯高某带上手铐,并由局社矫科两名工作人员、两名公安民警一同押送罪犯高某到公安医院体检。
18时40分,将罪犯高某安全押送至看守所,振安区司法局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克服重重困难成功将撤销缓刑罪犯高某送交看守所执行。
【小结】
对于像高某这样恶习较深、心理顽固、故意逃避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通过监禁刑进行法律的制裁。判刑罪犯在纳入矫正对象后,务必认真面对矫正教育,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定期向属地司法所报到,汇报思想改造情况。因为,一旦违规,就可能失去社区矫正这一宽大处理的机会,而面临的将是法律更为严厉地惩罚。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