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朱某被决定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7-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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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XH153389222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朱某,男,1979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海门市。2017年11月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11月18日,因患扩张型心肌病被海门市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7日止。2017年11月22日,朱某到海门市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和教育。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日常走访中了解到,朱某2018年1月29日因涉嫌吸毒被派出所传唤,经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尿样呈阳性。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朱某供述自己2018年1月26日在海门市自己租赁房内吸食了冰毒。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与派出所办案民警取得联系,核实相关情况。2018年1月29日,海门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给予朱某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社区矫正机构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认定朱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二)调查取证情况
2018年2月4日,海门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两名执法人员到海门市公安局调取朱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讯问笔录、具结悔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有关证据材料。
【建议情况】
(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司法所经集体合议,于2018年2月6日向海门市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经海门市司法局合议、法制审核,于2018年2月9日依法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交《收监执行建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 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海门市司法局在对朱某提请收监执行过程中,主动接受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监督。收监执行相关材料同时抄送给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和海门市公安局。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9日作出对朱某收监执行的决定,并于同日将相关收监执行材料送达海门市司法局。
【收监实施情况】
海门市司法局收到对朱某收监执行决定书后,立即指派司法局、司法所两名执法工作者,在派出所民警协助下,向朱某宣读了海门市人民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收监执行决定宣读完毕后,派出所民警将朱某押送海门市看守所完成收监。司法所、派出所向朱某家属通报决定收监相关情况,朱某家属表示配合和理解。
【小结】
本案例中,通过对朱某收监执行,切实维护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同时,对于沾染吸毒恶习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机构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加大抽查、巡查力度,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核查,防范出现监管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