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7-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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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XH153388982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周某,男,1995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在南京市江宁区。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2017年9月10日,周某到南京市江宁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其日常管理和教育。
周某曾在部队服役,复员回家后,一直无固定工作,结识了大量社会闲杂人员,日常大部分时间混迹棋牌室、麻将档等地,曾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2月5日,派出所至司法所调查了解周某情况,并告知周某可能存在吸食毒品行为。司法所立即通知周某到司法所报到,并由派出所民警将其带回进行尿样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2018年2月8日,周某因吸食冰毒被江宁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14天。
(二)调查取证情况
周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先后三次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2017年11月1日,其因违反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的规定,受到警告处分一次;2018年1月8日,其第二次因违反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的规定,受到警告处分一次;2018年2月2日,其再次因违反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的规定,受到警告处分一次;2018年2月8日,周某因吸食冰毒被江宁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14天。周某因吸食冰毒被行政拘留后,江宁区司法局立即派员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调取相关处罚文书等证据材料。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2018年2月12日,南京市江宁区司法局经合议,一致认定周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履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多次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活动及社区服务活动,先后受到三次警告处分,又因吸食毒品被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天,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经法制审核,决定向原判法院提出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建议。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江宁区司法局将提请撤销缓刑情况通报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2018年2月13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周某缓刑,收监执行。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为保证周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顺利执行,江宁区司法局及时与南京市第二拘留所、派出所等部门沟通,协调收监执行事宜,落实人员、车辆,确保收监顺利进行。2018年2月22日,江宁区司法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在周某行政拘留处罚结束后第一时间将其控制,押送江宁区看守所羁押。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收到江宁区法院收监裁定和执行裁定后,江宁区司法局及时通报了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派人全程参与、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利用集中教育学习日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对本案例作了详细剖析,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引以为戒,遵纪守法,收到较好效果。
【小结】
本案例中,对周某违法违规证据收集严谨细致,合议审查依法依规,且收监执行公、检、法、司等部门配合密切,执行过程依法高效,体现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