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胡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8-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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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SJXH153386619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胡某,女,1974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四川省邻水县某镇,居住地为重庆市渝中区。2016年5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2016年5月24日,胡某到渝中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在执行社区矫正初期,胡某表现尚可,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但随着时间推移,其对法律法规的漠视态度逐渐显露,出现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情况,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情况。司法所按照考核规定对其违规行为进行了扣分和批评教育,胡某口头表示一定遵守监管规定,但事后依旧我行我素。
【事实认定情况】
2016年8月25日,胡某未按照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学习,也未向司法所请假。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胡某发现其电话一直处于无法接听状态,遂立即联系胡某所在社区的矫正小组成员到其居住地查找,也未找到。直至8月30日,胡某才出现在司法所,且言辞狡辩,没有说明不假不参加集中学习的正当理由。经胡某矫正小组集体评议,司法所提请,9月2日,渝中区司法局依法给予胡某警告处罚。12月12日,胡某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也未向司法所请假。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胡某,胡某均以种种借口推托,并撒谎和拒接电话,司法所工作人员赴胡某居住地查找也未发现胡某。经矫正小组集体评议和司法所提请,12月14日,渝中区司法局第二次给予胡某警告处罚。12月26日,胡某再次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电话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状态。12月27日,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到胡某居住地走访调查,发现胡某已将其居住的房屋登记进行转租。司法所工作人员遂联系了胡某家属,对方声称不了解胡某近况。经矫正小组集体评议和司法所提请,2016年12月28日,区司法局给予胡某第三次警告处分。2017年1月9日,胡某再次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
【建议情况】
2017年1月10日,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集体评议,一致认为:胡某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后后,又再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其行为符合提请撤销缓刑的情形。司法所于2017年1月11日向渝中区司法局提交了《关于对胡某提请撤销缓刑的报告》和《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渝中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进行了集体研究,报主管局长审核同意,于2017年1月14日依法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社区服刑人员胡某缓刑、收监执行,并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渝中区人民检察院和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
2017年2月16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裁定对胡某执行原判拘役五个月刑罚。
【收监实施情况】
(一)2017年2月21日渝中区司法局收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裁定书后,及时向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发出请求协助收监执行的函。针对胡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就躲避监管,拒绝报告自己行踪的情况,区司法局与区公安分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收监执行方案并于2017年2月26日将胡某抓获,由派出所民警带其到医院进行例行体检后送交至重庆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渝中区人民检察院全程参与对胡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证据材料的收集,同时对撤销缓刑的听证庭审过程进行了监督。
(三)渝中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受到教育和震慑,纷纷表示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自觉服从教育管理,警示教育起到了明显效果。
【小结】
对胡某这类服刑态度不端正,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反而变本加厉,屡次三番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并企图通过狡辩、躲避等方式逃脱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依照规定严肃处理。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时,应提高警惕,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居委员会干部等各方力量加强管控,发现异常及时追查,及时处理。针对其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教育措施和惩罚手段应双管齐下,同时注意收集、保留证据,符合提请收监执行规定的,应及时提请,防止其脱管甚至重新违法犯罪,以彰法律的威严,同时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