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违反规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8-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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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SJXH153369099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94年6月出生,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阳泉市城区。2014年5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昔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司法所发现、认定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
王某某在阳泉市城区司法局上站司法所服刑期间,分别于2016年9月、2016年11月期间因多次不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定位手机长期处于关机状态,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六款之规定,受到书面警告处分。2017年3月6日王某某因管辖地变更转入阳泉市城区司法局南山路司法所服刑。2017年5月2日请假到北京看病,请假七天,2017年5月9日王某某超期未归、手机关机,且未提供相应的就诊证明材料,经工作人员多次与其家属沟通,王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到司法所报到,阳泉市城区司法局决定给予其书面警告一次;2017年7月3日,王某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且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司法所对王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情况
王某某在社区服刑期间,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先后受到多次书面警告,警告决定书均已送达至本人或家属,司法所留有其签收的存根页。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王某某已符合提请撤销缓刑的情形。
【建议情况】
(一)对王某某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情况
鉴于王某某在服刑期间多次受到警告仍不改正,司法所在向城区司法局汇报情况后,于2017年7月17日向城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王某某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城区司法局在向王某某的家属核实情况后,告知其违反监管规定的后果,并审批通过了司法所提请撤销王某某缓刑的申请,于2017年7月18日向昔阳县人民法院递交撤销王某某缓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提请撤销王某某缓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城区司法局在提请撤销王某某缓刑的过程中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将王某某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裁定,撤销王某某缓刑,对王某某收监执行原判刑期。
【收监实施情况】
(一)对王某某实施收监的具体过程
城区司法局在收到法院的通知后,于2017年10月17日上午到昔阳县人民法院将裁定书取回,随即将文书送至阳泉市城区公安分局,分局领导立即安排相关负责人配合城区司法局开展工作。2017年10月18日,司法局工作人员上午9时到达昔阳县办理交接手续,在市司法局、市检察院和城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的配合下,于2017年10月18日下午6时,将王某某送至昔阳县看守所服刑。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对王某某收监过程中,城区司法局积极向市检察院汇报相关情况,并通过市检察院协调公安及看守所,顺利完成收监工作。
(三)利用王某某的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城区司法局在社区矫正中心警示教育栏中张贴王某某因违反规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具体情况,并在集中教育中以此为例对其他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要求其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珍惜在监所之外服刑的机会。
【小结】
王某某在社区服刑期间,无视监管纪律,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因其年纪尚轻,一再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王某某也多次做出保证,要痛改前非。但随即就将其承诺抛之于脑后,仍旧我行我素,不断挑战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故城区司法局经过认真研究决定,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申请。公民被判处缓刑,并不意味着脱离法律的监管,可以为所欲为,应当珍惜在监所之外服刑的机会,积极配合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按时报到并汇报情况,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重新融入社会,切不可因为一时任性肆意妄为而遗憾终身,失去法律给予的宝贵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