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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朱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6-2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DSJXH153363814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朱某,女,1963年6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2016年12月,朱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2017年1月13日,朱某到从化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朱某无业,平时在家中带孙子,子女均在外务工。入矫后,司法所对其加强管理,要求其按时报到、定期汇报思想动态,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按要求完成“两个8小时”任务。朱某接受社区矫正后监督矫治状态比较平稳,但思想上对刑罚执行认识程度不够,日常生活中又结交了一些有赌博等不良嗜好的朋友,抱着想玩玩赚点钱的态度,朱某最终踏出了错误的一步。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7月26日下午,朱某在从化区某镇伙同他人利用扑克打“XX细”的形式进行赌博时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2017年7月27日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朱某有赌博违法行为,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经从化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分局联系,核实朱某被治安处罚的情况,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认定朱某因赌博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属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事实。

(二)调查取证情况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前往派出所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朱某违反社会治安相关情况,复印了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内的相关文书材料,朱某本人对于自己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没有异议,司法所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及《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从化区司法局提交关于朱某撤销缓刑的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科长、分管局领导逐级审核,会议研究集体通过,2017年7月28日,从化区司法局依法向从化区人民法院提交关于朱某的《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从化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从化区人民检察院监督。从化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从化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均抄送从化区人民检察院和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分局。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和从化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了解了有关情况。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2017年8月17日,从化区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朱某缓刑、执行原判刑期的刑事裁定,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7年8月17日,从化区司法局收到从化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分局的协助下,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朱某实施收监。当日下午,从化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在两位辖区民警的陪同下前往朱某家中将其抓获,送交至从化区看守所。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实施收监过程中,从化区人民检察院随同从化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到从化区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从化区司法局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服刑意识弱化,思想教育改造不明显,不思悔改,社区矫正期间仍以身试法,完全是咎由自取。从化区司法局要求各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教育学习,并告知全体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若不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可能面临收监执行的严重后果;要求全体社区服刑人员以此为戒,从中吸取教训,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顺利回归社会。

【小结】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朱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能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未能珍惜社区矫正机会,胆敢以身试法,触犯法律底线,只能自食苦果,接受法律的严厉制裁。对类似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社区服刑人员,在严格日常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一旦发现其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搜集证据资料,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于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要以警示案例为鉴,告诫他们吸取教训,切勿以身试法、挑战法律,导致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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