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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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SJXH153328272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1998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2016年10月,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委托大丰区司法局对陈某某进行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大丰区司法局指定某司法所组建调查小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在走访调查陈某某的父母、村组干部、邻居时,司法所了解到陈某某在家不服从父母管教,常年在外混日子,日常开销由父母给予、非法借贷、赌博、盗窃等方式获得,父母对其的约束力非常有限。司法所因此作出陈某某不适用社区矫正的初步评估意见。后经大丰区司法局合议,并经法制审核,作出陈某某不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2016年12月,陈某某被大丰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2017年1月10日,陈某某到盐城市大丰区司法局报到,并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教育。
【事实认定情况】
(一)陈某某2017年1月11日到司法所报到后,不服从管理。1月16日,陈某某不按要求到司法所接受教育谈话,电话也联系不上,后于1月17日下午5时到司法所,对司法所工作人员态度恶劣。司法所要求其1月18日到所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1月18日陈某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未按时参加教育学习与社区服务,司法所工作人员当日多次拨打其电话,均被挂断。1月19日司法所继续电话与陈某某联系,并对陈某某进行谈话教育。在接到司法所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的通知后,陈某某直接拒绝,并声称不需要学习。之后,陈某某手机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六款规定,《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六款规定,司法所提请大丰区司法局给予陈某某书面警告一次。经过合议和法制审核,大丰区司法局作出给予陈某某第一次书面警告决定。
(二)1月3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例行定位巡查时,发现陈某某定位手机多次定位失败,尝试拨打其手机,被告知该手机已关机。工作人员多次拨打该手机,并联系其监护人、矫正小组成员、小海镇派出所,一起寻找陈某某下落。在走访陈某某父亲时得知,陈某某已离家数日,不知去向,定位手机被他关机后放在家中,未随身携带。司法所发动陈某某的父母、所在村的村组干部,请镇派出所民警协助查找陈某某下落,并通过陈某某的朋友寻找他的下落。2月6日,陈某某主动发短信给司法所工作人员,说第二日到司法所报到。2月7日,陈某某到所报到,但并未对之前的失联行为作出充分合理解释。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六款规定,《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六款规定,司法所提请大丰区司法局给予陈某某书面警告一次。经过合议和法制审核,大丰区司法局作出给予陈某某第二次书面警告决定。
(三)2017年2月8日,陈某某再次未履行请假手续,缺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并在当日将定位手机关机,企图躲避司法所的联系。2月9日,大丰区司法局送达警告决定书,对其进行警告训诫。陈某某无故缺席,且下落不明。后大丰区司法局将警告决定书送达陈某某的父亲。此后,司法所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与陈某某联系,均未得到回应。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六款规定,《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六款规定,司法所提请大丰区司法局给予陈某某书面警告一次。经过合议和法制审核,大丰区司法局作出给予陈某某第三次书面警告的决定。
(四)2017年2月16日,大丰区司法局向陈某某送达警告决定书,并对其进行警告训诫。2017年2月20日,陈某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席教育学习与社区服务。2017年2月20日下午起,陈某某定位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与其联系,均无法与其取得联系,陈某某已脱管。
【建议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司法所收集齐备相关文书与证明材料,于2017年2月24日向大丰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批表》《关于陈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说明》,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二)大丰区司法局由社区矫正局分管局长、社区矫正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审核小组,对司法所申报对陈某某撤销缓刑案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初步审核,提出了拟同意对陈某某撤销缓刑建议。2017年2月28日,大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一致通过提请撤销陈某某缓刑建议。经法制审核,2017年2月28日大丰区司法局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出撤销陈某某缓刑建议,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证明材料,同时将《撤销缓刑建议书》抄送区人民检察院和区公安局。
(三)2017年3月1日,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陈某某宣告缓刑四个月的执行部分,对陈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二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大丰区司法局在收到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刑事裁定书后,立即启动收监执行程序,将区人民法院关于陈某某的逮捕决定书立即送交至区公安局。因陈某某下落不明,大丰区司法局向区公安局发出《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落实追捕措施的函》,请求区公安局对陈某某落实追捕措施。
(二)2017年3月11日,大丰区公安局将脱管数日的陈某某抓获。当日,大丰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与区公安局民警将陈某某押送至区看守所。经过文书审核、体检等程序,陈某某被区看守所收押。当日,大丰区司法局向陈某某父亲送达了《盐城市大丰区司法局收监执行通知书》。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
【小结】
对社区服刑人员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是对违法违规的社区服刑人员最为严厉的司法惩处,是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也是社区矫正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有力体现。在实际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加强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采取录音、录像、短信留存等多种取证方式,及时固定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撤销非监禁刑后,社区矫正机构对下落不明人员应积极与公安机关联系、沟通,协助公安机关追捕,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逃,影响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