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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潘某某被决定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8-0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ZJSJXH153327376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潘某某,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青田县。因盗窃罪经青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2017年5月9日,潘某因患脑梗死、高血压病冠心病被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5月9日青田县司法局与浙江省金华监狱进行交接,5月1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青田县人民医院为其办理入矫手续。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6年5月13日入矫后,矫正期间潘某某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因考虑其病情行动不便,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上门听取其思想汇报、完成当面报告。积极为其联系、办理恢复医保账户手续,减轻医药费压力。病情好转后,由潘某某自己到所当面报告,矫正期间潘某某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每三个月提交一次病情检查报告,总体表现稳定。2018年6月青田县司法局委托青田县人民医院为潘某某进行病情鉴定,《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书》认定该对象目前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严重疾病范围之规定,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消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消失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事实。

【建议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青田县司法局提交了《收监执行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逐级审核同意。通过合议研究,2017年6月4日,青田县司法局依法向浙江省监狱管理局提交《收监执行建议书》。

(二)2017年6月15日,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决定由浙江省金华监狱将罪犯潘某某予以收监执行。          

(三)青田县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青田县人民检察院监督。青田县司法局收监执行建议书和浙江省金华监狱的决定书同时抄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和青田县公安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在青田县公安局的协助下,浙江省金华监狱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潘某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达金华监狱。

(二)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让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充分了解社区矫正是严肃严格的刑罚执行。

【小结】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作为社区服刑人员中的特殊群体,虽然为数不多,但是,其所犯罪行通常比一般缓刑罪犯更重,危险性更高,并且更易由身体疾病触发心理问题及社会家庭矛盾等问题,监管工作难度大,一旦监管不力,就有可能导致脱管、漏管、失控甚至重新犯罪,将会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在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日常监管中应紧紧围绕“分类矫正更科学”的工作目标,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实施分类矫正。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及时搜集其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执法不严现象发生,提升刑罚执行威慑力,坚决维护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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