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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叶某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7-2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ZJSJXH153319593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叶某,男,1973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为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经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后叶某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苍南县人民法院出具执行通知书,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9月28日至2018年3月27日止,由苍南县司法局某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2017年12月2日18时许,社区服刑人员叶某于某某镇的小店内,以“三副头”的形式参与赌博,19时左右被苍南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当场查获。经查,叶某的个人赌资为115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赌博。12月3日,苍南县公安局决定给予叶某行政拘留二日并收缴个人赌资人民币1150元。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司法所于2017年12月6日召开合议会议,统一合议意见决定提请撤销叶某的缓刑,并将相关上报苍南县司法局。针对叶某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为慎重起见,苍南县司法局向公安机关调取了相关笔录材料,经评议审核后认为叶某缓刑考验期间参与赌博事实清楚,违法违规行为客观存在且属“情节严重”,于是报请温州市司法局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提请收监过程中,苍南县、温州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自觉接受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将撤销叶某某缓刑建议书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8年4月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叶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参与赌博被行政处罚实施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撤销叶某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苍南县司法局在收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后,经与公安机关对接,将其顺利送至县看守所收押。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苍南县司法局自觉接受苍南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和苍南县公安局。并且在收监过程中及时做到告知义务,便于检察院监督与协助工作。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叶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参与赌博,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最终被撤销缓刑。县司法局以本案为警示教育材料,结合图片、视频,及时向全县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以案说法”活动,时刻敲响警钟,再次警示他们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纪守法,要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用身边事警示身边人,达到“查处一人,警示一片”的效果。

【小结】

本案中叶某在缓刑考验期剩4个月不到的时候心存侥幸参与赌博,最终自食其果。在收监执行过程中,要利用好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联动作用,形成联动效应,以便于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违法行为能够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反应、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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