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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撤销缓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8-0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BJSJXH153310753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某,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居住地北京市房山区。2017年4月13日,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2017年4月27日,杨某某到指定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杨某某系外来务工人员,自己经营一家公司,其妻在公司里做会计工作,儿子自己开一家公司,家里经济条件优越。杨某某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并存有一定的侥幸心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7年4月27日,杨某某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接受矫正期间,能够遵守各项矫正制度,但还没有深该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房山区环保局向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时,杨某某拒不执行,继续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17年6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行政拘留10日。

(二)根据有关法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杨某某被行政拘留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城关司法所收集了相关证据,向房山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议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2017年7月8日,房山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房山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房山区司法局撤销缓刑建议书和房山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和房山公安分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房山区司法局收到房山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房山公安分局城关派出所的协助下,会同城关司法所到房山区拘留所,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武根进行了宣判,并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房山区公安局看守所。

(二)司法所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就这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排查,并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法治观念淡薄,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存有侥幸心理,无视法律的威严,最终导致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后果。

【小结】

杨某某平时疏于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制观念淡薄,同时追逐利益最大化,又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最终导致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作为管理机构,司法所要教育服刑人员树立服刑意识,对所有服刑人员加大走访力度,不定时走访服刑人员所在村、居委会、单位及家庭,为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提供依据。对服刑人员尽可能做到详实的了解,完善矫正方案,增强教育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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