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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社区服刑人员车某某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收监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7-2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QHSJXH153204925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车某某,男,1992年6月3日出生,居住地户籍地均为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2013年8月14日,因抢劫罪被大通县人民法院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社区服刑期限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6年1月司法所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春节前集中教育时,发现车某某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前来参加,经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方查找,一直未能联系上罪犯车某某本人;司法所按规定及时向县司法局反映了这一情况,大通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要求其家属劝告罪犯车某某至大通县司法局报到,也没有效果。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青海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等文件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了社区服刑人员车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青海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和《青海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大通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于2016年3月31日提请大通县人民法院撤销对罪犯车某某缓刑,建议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二)2016年4月13日大通县人民法院做出撤销(2013)大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对罪犯车广宏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三)大通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向大通县人民检察院和大通县公安局抄送了相关资料。

【收监实施情况】

根据2018年5月25日青海省司法厅下发的《关于联合公安机关做好在逃社区服刑人员上网追逃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大通县司法局于2018年5月29日向大通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提出将车某某上网追逃,展开对车某某的抓捕收监工作。2018年6月16日,西宁市城北公安分局民警在网吧将车某某捕获。之后,大通县司法局在大通县公安局黄家寨派出所民警的配合下,将车某某押回,移交给大通县看守所,顺利将罪犯车某某收监执行。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车某某这样恶习较深、心理顽固、故意逃避监管的,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在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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