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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7-1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QHSJXH153190604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大专文化,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2018年2月12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期为2018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社区矫正期间,杨某因交接工作为由请假,并保证其前往格尔木是因工作需要,请假同时司法局要求其将单位工作证明交至司法所。2018年3月10日社区服刑人员杨某返回居住地一次,称其工作未交接完,工作证明因单位管理公章的人出差,没能出具。

2、2018年3月28日,杨某称其在2018年3月26日晚,在外就餐时因劝解他人纠纷被误伤,致使其右前臂受伤,腕表损坏。事后在格尔木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手术缝合,消炎治疗。后期因伤口愈合不佳,化脓,手指无知觉等情况出现,一直在格尔木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期间社区服刑人员杨某称其已在格尔木站前路派出所就受伤一案进行报案。

3、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6月3日,工作人员多次和社区服刑人员杨某进行电话、视频沟通,要求其返回居住地进行治疗,但其本人以术后住院治疗,手指无知觉和医院协调医疗纠纷为由,不返回居住地,继续滞留在格尔木进行治疗。2018年4月4日,西宁市司法局发函至格尔木市司法局,就杨某受伤一案进行协助调查。经格尔木市司法局电话调查,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在派出所未有报案记录,人在格尔木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

4、2018年5月28日,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社区服刑人员杨某,要求其到所报到,其本人称会尽快下来。2018年5月30日、31日,工作人员连续告知其尽快到所报到,其本人承诺星期一(6月4日)早上到司法所报到,但杨某一直未返回居住地,也未按规定到所报到。

(二)调查取证情况

1、2018年6月4日,工作人员前往格尔木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长期滞留格尔木不返回居住地报到相关事宜进行调查。通过走访格尔木市站前路派出所、格尔木市人民医院、格尔木市第二人民医院核实了解,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并未在其所说的派出所进行报案,也未在格尔木市人民医院就诊,更无医疗纠纷。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在格尔木市第二人医院有就诊记录,但经其就诊大夫和主治大夫证实,其并未在格尔木市第二人医院住院治疗,只是打了几天点滴,换了几次药,医院要求其住院,其以家中狗没人照顾为由拒绝住院治疗。经查证核实杨某在格尔木市第二人民医院也无医疗纠纷。

2、2018年6月4日,在格尔木市派出所公安人员的协助下将杨某传唤至派出所,由司法局工作人员与社区服刑人员杨某进行谈话,通过谈话杨某称其已于2017年5月被青海省电力公司海西州分公司通报开除,并称其手臂受伤是在格尔木市昆仑路派出所报的案,后司法局工作人员通过走访格尔木市昆仑路派出所,也并未查阅到杨德欣的报案记录。谈话期间,司法局工作人员要求其立即返回居住地,但该人员还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在明确告知不请假会有警告等其他后果的情况下,该人员依旧以照顾狗等为由推迟返回西宁到所报到的时间。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建议

根据有关法律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2018年6月19日,我局提请城中区人民法院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撤销缓刑。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城中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监督。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假释)裁定/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城中区司法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经城中区司法局研究,依法向城中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8年7月9日,司法所和派出所工作人员前往格尔木将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带回西宁,经过体检等相关事项的办理,一同将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押至西宁市第二看守所,实行收监执行。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司法局自2018年6月19日对杨某提请撤销缓刑后,检察院已对撤销缓刑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提请撤销缓刑材料逐一进行了法律监督。认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事实清楚,使用相关规定无误。撤销裁定下达后,对收监全过程进行了法律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在社区矫正人员警示教育会上,通过杨某收监案例为镜,引以为戒,教育社区矫正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制度规定,严防违法违纪。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杨某这样恶习较深、心理顽固、故意逃避监管的,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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