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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社区服刑人员钟某某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7-1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XSJXH153188170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钟某某,男,1965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2009年3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1月31日,经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钟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4年8月12日止,在假释期间依法实施社区矫正。2013年2月1日,钟某被章贡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入矫,并由指定司法所负责钟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管。

钟某某出生在普通的家庭,家中有母亲、兄弟等亲属,已与妻子离婚,女儿年纪小在读书。钟某某1984年1月26日,因犯抢劫罪、惯窃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1993年5月31日刑满释放;2008年8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2009年3月9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钟某判处有期徒刑7年。

【事实认定情况】

2013年2月1日起至2013年8月底,罪犯钟某某在这段社区矫正期间,尚能够自觉服从司法所监管,按时进行思想汇报,定期到司法所报到,能自觉接受社区矫正。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钟某某善于伪装的面目逐渐显露出来,2013年9月后,钟某某开始找各种理由躲避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监管。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走访,他也以各种借口逃避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走访、询问。如,2013年9月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平台上发现钟某某的定位手机离线,立即对其进行上门走访,发现其在家中当即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不得无故关闭手机,自觉接受移动定位监督,钟某当场表示改正。

但钟某之后并未痛改前非,2013年9月1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走访社区服刑人员中发现钟某不在家中,手机也处于关机状态,其家人表示钟某是当天出去未归。工作人员向社区居委会干部及邻居调查,确认9月17日钟某仍在居所附近活动。于是工作人员立即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和钟某家人、朋友进行查找,当晚19时,钟某拨打司法所陈所长电话,说现在外面办事,等事情办完,立即回来报到。司法所陈所长警告钟某手机不得关机、不得人机分离,要随时接受监督检查,并且按时到司法所报到。

2013年9月25日,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学习教育,也是钟某例行到司法所报到时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钟某进行电话联系,一直联系不上。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对钟某最近异常的行为分析,其有可能脱管,立即对其进行上门走访,发现其不在家。司法所在证实钟某某不在家的事实后,立即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及其家人、朋友、邻居进行查找。从钟某某朋友处了解到,9月23日和朋友见过面,此后就不见了踪影。由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初步判断钟某应该是在9月23日之后开始逃脱,并向章贡区司法局报告钟某某可能脱逃。

2013年9月25日,章贡区社区矫正中心接到司法所报告后,立即组织驻中心公、检、法、司工作人员赶赴钟某某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找钟某家人、亲戚、朋友及社区干部进行走访、查找其下落。并同时对钟某某下达了书面警告,通过其家属向其转达,但是钟某仍不改正。

2013年10月5日上午7时13分,钟某主动拨打司法所陈所长电话,仍表示要在外办事,暂时不能回家接受矫正。陈所长在电话中警告钟某,其所作所为属脱离司法所监管,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要求其立即到章贡区社区矫正中心报到,接受监管;如继续脱离监管,将提请人民法院撤销假释。但钟某以要处理女朋友的事情为由,告诉司法所陈所长自己回不来,并保证他处理好了立即来报到,并说他今生不会再做犯罪的事情,然后挂断了电话。陈所长立即拨过去,电话显示已关机。至此,钟某某已经脱管长达15天。

2013年10月10日,赣州市章贡区司法局在组织力量多方查找未果的情况下,向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发出“协助追查社区服刑人员函”,并提供相关线索,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对钟某某采取治安处罚的建议。

经过多方查找和公安追查,一直未能找到社区服刑人员钟某某。这期间钟某通过不同的移动电话号码向监管人员表达,在他的家事未处理完之前,将不会回来接受监管。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严厉批评,告知脱离监管的后果,其仍一意孤行,拒不返回接受社区矫正。截止10月19日,钟某某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

针对钟某某擅自中断手机定位、脱管一个月的事实,赣州市章贡区司法局、解放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主要收集了移动公司出具的钟某某擅自中断手机定位和经常更换手机号码的证明、章贡公安分局“协助追查社区服刑人员函”的回执单、钟某某亲属的谈话笔录、警告决定书等佐证材料,认定了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二条规定,章贡区司法局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会议研究,主管局长审核同意,依法向赣州市司法局提交《撤销钟某某假释建议书》及相关材料。

(二)赣州市司法局收到章贡区司法局关于提请撤销钟某某假释的建议书后,于2013年11月11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了提请撤销假释建议书,并同时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公安局作了报告。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章贡区司法局局长和矫正矫正科科长询问了有关情况。      

(三)2014年1月22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赣中刑执字第3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3年1月31日作出的(2013)赣中刑执字第165号对罪犯钟某某准予假释的刑事裁定,对罪犯钟某某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收监实施情况】

(一)2014年1月22日,赣州市章贡区司法局收到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立即向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公安分局发函,请求对钟某实施逮捕。章贡公安分局表示钟某去向不明,加之警力不足,组织追逃确有困难。章贡区司法局于是立即向市司法局汇报此情。

(二)赣州市司法局接到章贡区司法局的报告后,立即向市委政法委和市检察院分别进行汇报,市委政法委领导高度重视,指派市委政法委执法督查室进行督办。在市委政法委和市检察院的督办下,章贡公安分局发布了网上追逃令,积极展开抓捕工作。2014年12月26日上午10点,解放派出所接到群众报告,钟某某在章贡区解放街道西河人行桥附近出现,解放司法所和辖区民警立即赶赴水西镇进行抓捕,最后在水西镇水西村红门楼将逃犯钟某抓获,当日中午章贡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随同驻中心公安民警前往解放派出所办理移接交手续,并于同日下午随同法院驻社区矫正中心法官前往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通知书后,于2014年12月26日下午4时将罪犯钟某某送达赣州监狱收监执行。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作为一名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钟某某,在社区服刑期间不思进取,不服监管,思想懈怠,懒惰成性,改造意识不强,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不断挑战法律的底线,再次身陷囹圄,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钟某某属于累犯,认罪态度极差,善于伪装,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反侦察意识。在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过程中,一定要高度警觉,不能被其伪装所蒙蔽,要善于观察其异常行为,一旦发现异常,立即跟踪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同时,因司法行政系统没有执法权,在办理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撤销假释收监时,要积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他们的支持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落到实处,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提高刑罚执行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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