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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林某某被决定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6-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FJSJXH153180339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林某某,男,1949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林某某因犯受贿罪于2008年3月31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5万元。2008年7月,罪犯林某某因患有甲状腺癌并左颈淋巴结转移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至2018年5月27日止,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监督管理;2009年4月9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将该罪犯移交福州市鼓楼区司法局,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林某某与妻子一起生活,女儿和女婿均在新西兰生活工作,日常生活来源主要是妻子的退休金及女儿给的赡养费。林某某因患有甲状腺癌并左颈淋巴结转移,身体状况差,需服用左甲状腺素钠片维持,基本在家休养或是去医院做复查。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林某某遵纪守法,能够服从管理,每周按时到司法所报告,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每个月向司法所书面报告其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林某某能随身携带定位手机,且从未出现关机、越界、人机分离等违规行为,其妻子和所在社区治保主任也积极配合司法所履行监管帮教职责,承担起社区矫正监护责任。

鉴于林某某的特殊情况,司法所将林某某列为社区矫正重点人员,每日进行实时定位、人机合一抽查和轨迹研判,每周进行一次个别教育,每月进行一次上门走访。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遵循平等、接纳和尊重交流的原则,一方面,与林某某构建真诚、可信赖的沟通平台,通过细致的关心和由浅入深的思想交流,及时排解其负面情绪,动态掌握其生活、思想变化;另一方面,通过社区走访、家属访谈等形式,及时了解其现实表现。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1月10日,鼓楼区司法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林某某前往福建省立医院进行病情复查,根据病情诊断书及相关检验报告,认为林某某自2014年5月20日左中上颈淋巴结切除后,至今未见明显转移症状,病情已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司法所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林某某的病情诊断书及相关检验报告,决定对林某某启动收监执行程序,要求工作人员尽快收集整理好相关材料并做好保密工作。

(二)调查取证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了有关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认定其符合收监执行的条件。

【建议情况】

(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材料,由矫正小组集体研究,经司法所所长初审后,于2018年3月26日向鼓楼区司法局提交《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2018年3月36日,经鼓楼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病情审核小组研究,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林某某提请收监执行,并于同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收监执行建议书》,提请收监执行。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鼓楼区司法局在提请收监执行的过程中自觉接受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将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收监执行决定书同时抄送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和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鼓楼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和司法所了解了有关情况。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8年4月1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福州市鼓楼区司法局提交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认为社区服刑人员林某某病情未见明显转移症状,已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社区服刑人员林某某收监执行,刑期从收监执行之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并收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鼓楼区司法局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收监执行决定书后,通知司法所于2018年4月23日上午将社区服刑人员林某某带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内,经办法官现场宣读了对社区服刑人员林某某的收监执行决定书,林某某表示服从人民法院的收监执行决定,今后在看守所服刑期间,也会认真遵守监规。在经办法官宣读决定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场将林某某的定位手机及其配件收回,并在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及福州市公安局洪山派出所的协助下,将林某某押送至福州市第一看守所。在将林某某收监执行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与其社区矫正监护人进行沟通,说明情况,林某某的监护人表示接受人民法院的决定,并积极做好其家属的思想工作。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实施收监过程中,鼓楼区人民检察院随同司法所工作人员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进行收监执行情况全程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通过此案例,对全体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了讲解,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社区矫正专题教育,说明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但若是出现不符合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社区矫正机构必定会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小结】

社区矫正虽然是在社区执行刑罚,但不意味着符合法定收监的罪犯可以逍遥法外,社区服刑人员要主动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积极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争取早日解除矫正,顺利回归社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难题,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问题更是难题中的难题。因此对待此类对象,我们要将收监难题实施前置解决。矫正小组在严格监管的基础上,更应当注重对他们思想和心理上的教育改造,通过制定个性化的矫治方案,让他们从主观上扭转对自身、他人乃至社会的认知偏差,消除或减少他们内心的抵触情绪,重新认识自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应当本着就近、便利、安全的原则,送交其居住地所属的省(区、市)的看守所、监狱执行刑罚。这不仅降低了收监执行长途押解罪犯的意外风险,也保障了收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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