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7-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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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SJXH153178985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82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西省长治市城区。2013年因寻衅滋事罪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月16日至2017年1月15日。2014年2月,王某到长治市城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4年3月26日因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受到警告一次,2014年11月4日因未按时到矫正中心报到再次受到警告一次,同日长治市城区司法局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向长治市城区公安分局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王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2014年11月24日-11月29日王某被长治市公安局某派出所行政拘留5天,并处罚金200元。
2016年2月15日为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时间,2月15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其到矫正中心报到,电话询问得知2月14日王某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前提下私自离开山西省长治市辖区到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其表示上午回不去市区,下午4点到矫正中心报到,但下午工作人员给其本人及爱人多次打电话,两人均不接电话;2月16日上午9点工作人员到王某住处寻找王某,其家中无人,直至2月16日上午9:48王某才给工作人员回电话,其下午到司法所说明相关情况。
(二)调查取证情况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山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山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规定,长治市城区司法局收集了有关证明材料,并向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长治市城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监督。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矫正中心主任进行了询问。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2016年3月,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长治市城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和长治市城区公安分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长治市城区司法局收到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长治市城区公安分局的协助下,会同司法所将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叫至长治市城区矫正中心,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长治市公安局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随同长治市城区司法局在矫正中心和长治市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犯罪恶性较大,不接受思想教育改造不明显,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这样恶习较深、心理顽固、故意逃避监管的,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