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褚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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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SJXH153137544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褚某,男,1985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梨树县。2017年8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褚某于2017年8月18日到梨树县司法局报到后,依法由某司法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2017年12月18日,褚某未经请假没有到司法所参加教育学习,司法所工作人员遂打电话要求其前来报到,褚某称出门在外地,工作人员督促其立即回归辖区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司法所多次组织走访搜寻并多方联系,但褚某以种种借口迟迟不归。
到2018年1月18日,褚某在矫正期间已经无故脱离监管时间长达一个月,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撤销缓刑的规定情形。
(二)调查取证情况
司法所收集整理相关事实和证据,如社区矫正教育学习、定期报告等工作记录、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矫正小组成员组织查找记录、通话记录等材料,向梨树县司法局提出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梨树县司法局经审核证据材料,确认褚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梨树县司法局于2018年1月23日向原审法院提请对社区矫正对象褚某撤销缓刑建议,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梨树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梨树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原审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了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公安局。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
2018年2月16日,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以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该院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褚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褚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六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梨树县司法局收到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依法提请梨树县公安局对社区矫正对象褚某实施羁押,会同公安机关、司法所到社区矫正对象褚某所在居住地进行查找,梨树县公安局成功对罪犯褚某实施羁押。
(二)收件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梨树县人民检察院随同梨树县司法局到社区矫正对象褚某所在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工作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梨树县司法局将本案例在全县社区矫正对象警示教育大会上予以通报,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褚某矫正态度不端正,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反面教材,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小结】
本案例中的社区矫正对象褚某,不珍惜社区矫正机会,无视法律威严、故意逃避监管的行为,必须对其进行法律制裁。同时,通过此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警示教育,起到较好效果。社区矫正对象以更端正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做到懂规矩、守规矩,增强了法治意识、身份意识、矫正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