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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曾某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7-1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BSJXH153135498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曾某,男,1985年5月出生,居住地、户籍地均为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2017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2017年2月13日曾某到樊城区社区矫正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8年1月21日,曾某在他人家中吸食毒品,被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抓获,经对其尿样甲基苯胺检测,结果呈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2018年1月21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对曾某行政拘留十五日(自2018年1月21日至2018年2月5日止)。2018年1月24日曾某被收入湖北省襄州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湖北省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程序规定》,樊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了曾某吸毒被抓捕相关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了樊城区公安分局出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湖北省襄州强制隔离戒毒所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等相关证明材料,认定曾某有违法违规行为且己达到收监执行条件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及《湖北省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程序规定》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曾某在社区矫正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以下证据:①经公安机关出具曾某违法犯罪记录显示:200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拘役四个月;2015年1月因违法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8月因违法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并社区戒毒三年。②2018年1月21日,曾某再次吸食毒品,被樊城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抓获,樊城区公安分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司法所连同社区服刑人员的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结案登记表和执行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和《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一并提交樊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通过集体研究,2018年2月7日,樊城区司法局依法对曾某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二)2018年2月26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曾某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个月。

(三)樊城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樊城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樊城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樊城区人民检察院和樊城区公安分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樊城区司法局收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后,因执行文书等事宜多次和判决法院沟通协调,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2日寄达了有关文书资料。2018年5月16日,在樊城区公安分局的协助下,樊城区司法局到湖北省襄州强制隔离戒毒所,依法将曾某从戒毒所提出,押送湖北省襄南监狱执行监禁刑罚。   

(二)利用本案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不要以身试法,挑战法律威严,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小结】

对在开放社区服刑的吸毒人员,社区矫正机构应加强监管,发现有复吸的情况,及时与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依法提请收监执行,防止其因吸毒,铤而走险,再次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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