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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9-1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AHSJXH153129888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65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2016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宣城市旌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2016年8月30日,陈某到旌德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陈某出生在农村,家庭经济情况较差,与其妻子离婚后独自抚养孩子,父母均已过世,与其三个哥哥感情不和,经常为一些琐事争吵。陈某文化水平低,性格内向、话很少,非常喜欢饮酒、酗酒,酒后不能很好控制自己行为,经常与他人发生矛盾。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陈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经常饮酒、酗酒,酒后情绪不稳定,多次违反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制度,接受矫正的自觉性较差。2017年9月11日,司法所通知陈某次日到司法所参加集中教育学习,但陈某无故迟到一个多小时,且全身充满酒气,乡镇分管领导询问其迟到原因,陈某置之不理,态度蛮横,并拒绝参加教育学习,在社区服刑人员中造成了恶劣影响。对此,乡镇分管领导、司法所工作人员待陈某酒醒后,对其进行严厉的训诫教育,告知其服刑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并按照规定给予其警告处分一次。陈某受到警告后,对自己的行为有所认识,表示今后会克制,尽量不饮酒,认真接受矫正。

2018年4月17日,陈某的三哥向派出所报案,称陈某与其大哥发生争执,并向大哥身上泼洒了汽油。接到报案后,居住地派出所民警迅速赶至现场,控制住局面并进行调查。司法所工作人员也在第一时间赶往现场,与派出所民警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经调查,得知陈某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认为其大哥拔了自家的山核桃树,事发当天中午到其大哥家进行责骂,下午,陈某与其大哥再次发生冲突,陈某从自己家中拿了一桶汽油,将汽油泼在大哥身上,两人在争抢汽油桶期间,陈某被打了几个耳光,导致嘴巴出血,其大哥也被陈某推搡在地。陈某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很大危险,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区矫正监管制度。

(二)调查取证情况

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陈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在社区服刑期间,不能够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经常饮酒酗酒后与他人发生争执且有故意伤害他人倾向,对社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具有再犯罪风险。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情况

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司法所全面收集了有关证据,并于2018年4月19日书面向县司法局提交了撤销陈某缓刑建议书。旌德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对陈某的相关材料后,进一步调查核实了相关情况,并于2018年4月24日,经县社区矫正奖惩工作组会议研究,依法向旌德县人民法院提请对陈某撤销缓刑。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旌德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旌德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旌德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旌德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公安局。旌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矫正中心负责人了解了有关情况。2018年4月26日,旌德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建议旌德县人民法院撤销罪犯陈某的缓刑收监执行。

(三)撤销缓刑裁定情况

2018年5月1日,旌德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依法裁定对陈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以书面的形式将裁定书送达旌德县司法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旌德县司法局收到县人民法院对陈某的刑事裁定书后,立即将陈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等材料送至县公安局,要求协助对陈某实施抓捕和送押工作。2018年5月4日,旌德县公安局和司法局工作人员在陈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在旌德县检察院检察官的监督下,将陈某押送至宣城市某看守所执行收监。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旌德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程参与监督对陈某的收监执行工作。收监执行后,旌德县司法局及时将对陈某收监执行相关材料抄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旌德县司法局开展全县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学习活动,重点通报陈某因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被旌德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缓刑的案件。同时,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如何正确看待和处理家庭矛盾和情感纠纷,进行了正面说教和以案释法,取得了较好效果。

【小结】

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认真履行社区矫正刑罚执行职责,不断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顺利融入社会,对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的陈某法律意识淡薄,对社区矫正制度认识不清,多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存在重新犯罪的重大风险,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对于此类社区服刑人员,要加强动态分析,深入细致的做好走访工作,及时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做到针对性的管理教育,防止出现危害他人及社会的情形。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人员,要及时收集证据,依法提请收监执行,杜绝其再次犯罪危害社会,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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