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7-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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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SJXH153119107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均为重庆市大渡口区。2014年5月,陈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2014年8月16日止。2014年5月24日,陈某到大渡口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监督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于2014年5月24日到大渡口区司法局办理社区矫正入矫手续后,一直未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监督管理。大渡口区法局在得到司法所情况汇报后,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六十九条之规定,积极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区干部上门查找未果,并多次电话通知陈某到司法所报到,陈某仍拒绝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监管。大渡口区司法局将此情况通报给了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和大渡口区公安分局,并又多次通过电话对其口头警告,告知其不报到将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陈某仍置若罔闻,直至2014年6月27日过后,陈某仍未到司法所报到。
大渡口区司法局和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调查核实了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了陈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及《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大渡口区司法局于2014年7月2日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裁定,认为陈某自入矫以来一直未到辖区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脱管超过一个月,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及《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撤销陈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二个月。
(三)大渡口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监督,撤销缓刑建议书和法院的裁定书抄送了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和大渡口区公安分局。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局局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大渡口区司法局收到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大渡口区公安分局的协助下,通知陈某到社区服务中心办公室,依法对陈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大渡口区公安分局看守所羁押。
(二)对陈某实施收监后,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到大渡口区司法局查阅相关收监执行材料,并到大渡口区公安看守所了解掌握有关情况。
(三)大渡口区司法局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虽然犯罪恶性不大,但没有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对社会产生的危害,拒不接受教育改造,对社区矫正的监管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被收监执行是其咎由自取。这一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四)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被执行收监后,大渡口区司法局根据其家庭情况,多次组织司法所和社区工作人员上门探望走访,对其年幼的女儿给予关心,让被撤销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安心在监服刑,积极改造。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因拒不接受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脱管超过一个月,被撤销缓收监执行。大渡口区司法局严格执行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没有因为陈某犯罪恶性不大、刑期较短就放宽刑罚执行尺度,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了处理,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在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过程中,大渡口区司法局严格依法办理,主动接受监督。在陈某被执行收监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家属进行帮扶,有利于陈某接受改造。
(二)对陈某实施收监后,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到大渡口区司法局查阅相关收监执行材料,并到大渡口区公安看守所了解掌握有关情况。
(三)大渡口区司法局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虽然犯罪恶性不大,但没有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对社会产生的危害,拒不接受教育改造,对社区矫正的监管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被收监执行是其咎由自取。这一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四)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被执行收监后,大渡口区司法局根据其家庭情况,多次组织司法所和社区工作人员上门探望走访,对其年幼的女儿给予关心,让被撤销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安心在监服刑,积极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