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服刑人员顾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6-2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SSJXH153086921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顾某,男,1989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2016年12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2016年12月30日,顾某到南通市港闸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

顾某性格冲动,2014年8月,曾带家人在医院就诊时与医生发生冲突,将医生右眼打伤,被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判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佰元。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2017年6月,司法所走访社区民警时,通过公安信息系统查询到2017年6月10日顾某有乘坐火车从南通至湖北的信息,后经查实,顾某私自离开居住地前往湖北省襄阳市,且定位手机人机分离,违反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审批规定、定位手机使用管理规定,南通市港闸区司法局给予顾某警告一次。顾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欠有高额债务,在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过程中,其未如实及时向司法所报告,违反社区服刑人员报告规定,2017年12月,南通市港闸区司法局给予顾某第二次警告。2018年1月,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走访过程中发现顾某擅自将电子腕表摘除,违反社区服刑人员电子腕表监管规定,南通市港闸区司法局给予顾某第三次警告。 顾某受到第一、第二次警告后,南通市港闸区司法局先后两次会同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对顾某进行训诫教育谈话;在顾某受到第三次警告后,南通市港闸区司法局联合原判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顾某进行训诫教育谈话,告诫其珍惜机会,服从监管,但收效甚微。顾某为躲避债务,行踪不定,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调查走访、谈话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多次到顾某家中、其岳父母家中、其亲戚家中找寻顾某;多次找顾某、其妻子和母亲谈话,告诫顾某遵守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不能因偿还债务而影响社区矫正执行,劝导其妻子及母亲配合做好对顾某的监督管理工作。但顾某依然无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在受到三次警告之后,于2018年2月2日,无故缺席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

(二)调查取证情况。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所在顾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时,都及时安排专人进行调查核实,收集、固定违规证据资料,认定顾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司法所向南通市港闸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港闸区司法局经合议及法制审核后,于2018年2月8日向原判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南通市港闸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撤销缓刑建议书》及时抄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和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2日,裁定顾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为确保顾某撤销缓刑工作顺利进行,南通市港闸区司法局会同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幸福司法所,做好顾某被撤销缓刑的保密工作,确保收监执行前顾某不发生脱逃;稳控顾某思想动态,按照日常管理规定,正常开展电话抽查、日常走访等工作;顾某收监执行当日,已临近春节,顾某与其妻子为躲避债主,临时居住在幸福街道辖区一酒店内,为确保收监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其妻子阻挠,引起群众围观,造成不利影响。司法所以顾某电子腕表出现异常情况为由要求其至司法所进行查看,实施收监工作。顾某起初对收监执行无法接受,拒不签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裁定书,经南通市港闸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耐心解释,最终由抗拒转变为接受收监执行事实,顺利完成收监工作。实施收监过程中,南通市港闸区司法局联合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安排民警,配备警车、警械,将顾某押送至南通市看守所,收监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确保留印留痕。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南通市港闸区司法局主动邀请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对顾某收监执行全程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将顾某收监执行的案例作为全区典型案例,在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入矫宣告、分级训诫教育谈话、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巡回授课时,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

【小结】

顾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服刑意识淡薄,多次违反规定,受到三次警告后仍不改正,最终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此时距其社区矫正期满只有4个月,其所作所为付出了沉痛代价。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要让社区服刑人员做到“心中有戒,行有所止”,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视规章制度如儿戏。只有严格遵守各项监督管理规定,才能顺利度过矫正期,早日回归社会。

相关案例
同城律师推荐
  • 姚娟 专职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股权纠纷、 融资借款、 股权激励、 改制重组、 合同纠纷、
    服务地区:深圳市
  • 黄海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 涉外法律、 涉外仲裁、 刑事辩护、 国际贸易、 私人律师、 涉外公证、 招商引资、
    服务地区:深圳市
  • 范志军 首席律师
    专注于非诉法律服务
    信用卡逾期优化、 网贷逾期优化、 断供房保房、 断供房法拍房补贴、 车辆出险维修记录、 个债小额欠款、
    服务地区:深圳市
  • 秦健峰 专职律师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 经济仲裁、 公司犯罪、 公司法、 债权债务、 自然资源、
    服务地区:深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