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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迪某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7-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XJSJXH153085496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迪某,男,1993年10月14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博乐市。2013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博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2013年4月5日前到博乐市司法局报道,由街道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2013年4月15日由于居住地变更转某牧场进行监管教育。

社区服刑人员迪某家庭无特殊背景,其父亲,母亲,姐姐一家人都在村上放牧,迪某无固定职业,在博乐市经常去网吧、夜店过夜,迪某的父母都无法管束他。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3年3月纳入社区矫正以来,迪某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于2013年5月26日至8月27日期间未向矫正机关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外出至乌鲁木齐市。博乐市司法局于2013年9月2日以警告决定书给予其警告一次;2013年12月起至2014年2月23日,迪某不按规定时间报到,不参加公益劳动、不递交思想汇报,手机一直处于停机状态,博乐市司法局于2014年2月24日以警告决定书给予警告一次;2014年3月15日—4月2日罪犯迪某逃避司法所监管,GPS关机停机,其家人不知道去向,无法联系处于脱管状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迪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及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博乐市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加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市司法局矫正办、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4年4月29日,博乐市司法局依法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本院对罪犯迪某撤销缓刑。

(二)2014年5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博乐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三)博乐市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博乐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博乐市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博乐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博乐市人民检察院和博乐市公安局。博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矫正科科长了解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博乐市司法局收到博乐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派出所的协助下,会同司法所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迪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乌苏监狱。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博乐市人民检察院随同博乐市司法局到社区服刑人员迪某家和乌苏监狱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社区服刑人员迪某藐视法律规定,被依法收监执行,等待迪某的将是一年六个月的牢狱生活,这既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对刑罚执行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同时对其他给不服从监管和有违犯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对社区服刑人员自觉接受矫正改造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小结】

通过这期案例,司法所、博乐市司法局将与博乐市公安局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继续就如何更好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探索、让社会治安管理与社区矫正工作有机结合,有利于充分利用执法资源、降低执法成本、提升执法效率、增强执法效果,减少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这也是推进平安博乐、法治博乐的一项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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