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朱某因行政拘留被决定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7-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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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XH153084318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朱某,男,1955年2月2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为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2013年6月3日,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朱某因患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旧性前间壁心肌梗死;不稳定心绞痛;糖尿病2型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监狱服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9月27日、2014年9月23日、2015年9月18日、2016年9月26日、2017年9月23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至2018年9月26日止。2013年9月30日,朱某到定海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朱某于2018年3月13日11时许途经定海区公安分局大桥卡点时被执行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测,朱某的尿样甲基苯丙胺类含毒反应呈阳性,后经舟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的尿样中含甲基苯丙胺成分。2018年3月14日,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对朱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但因朱某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被决定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同日决定对朱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无法联系上朱某本人时,第一时间联系其监护人张某了解具体情况,并于第二日约谈朱某本人并制作谈话笔录,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朱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司法所向朱某本人及监护人进行情况询问,制作《调查笔录》,并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定海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科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8年3月16日,定海区司法局依法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收监执行建议书》及相关证据。
(二)定海区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定海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定海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定海区人民检察院和定海区公安分局。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管理科科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三)2018年3月29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朱某收监执行。(刑期自收监决定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先前羁押、暂予监外执行的刑期予以折抵,即刑期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3年6月26日止)
【收监实施情况】
(一)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书后,协同定海区司法局及定海区公安分局向朱某进行当面送达,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朱某实施收监。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定海区人民检察院随同定海区司法局到定海区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为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和警示教育,提高思想觉悟,确实做好“预防脱管、漏管和再犯罪”工作 ,利用集中学习教育的机会,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全体社区服刑人员通报了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收监执行案例,用身边的真实案例敲响警钟,增强悔罪服法意识。同时,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具体处罚措施进行了再学习、再教育、再强调,要求大家要用案例引以为戒,积极主动的接受改造,切勿以身试法再次触碰法律的“高压线”。
【小结】
(一)身份意识淡化。在四年半的社区矫正期间,朱某总体表现良好,各项监管规定都能遵守。随着社区矫正时间的增长,朱某表面上依然能遵守各项规定,但是内心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这个身份变得淡漠,紧绷的思想防线有所放松,他觉得自己手里握着有免关押的“王牌”——病情严重,自认为像他这样有严重疾病的人员就算是违反规定一般也不会被监狱、看守所关押。在昔日朋友邀约聚会喝茶时,忍不住吸食了几根掺有毒品的香烟,完全忘记了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在被送达收监执行决定书时,朱某还振振有词认为自己不应该被收监,不愿在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二)思想改造不够。朱某自2013年判刑以来,从未入监狱服刑,因身体原因直接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相较与假释人员,他没有在围墙内进行身体上、思想上的改造,体验不到失去自由的痛苦,也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三)紧绷监管之弦。罪犯朱某案例带来深刻的反思,监外执行人员和缓刑人员不同,相比起来他们罪行更重,犯罪思想更深。在今后的工作中对待此类社区服刑人员一定要严加管教,重点关注,不能有丝毫的放松。对于有黄赌毒等恶习的社区服刑人员,在做好相关管控措施的同时,应加强对此类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采取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措施,加强日常抽查力度,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核查,加强与户籍地禁毒办的联系,防止监管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