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社区服刑人员杨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7-0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XSJXH153077511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吉水县。2015年4月3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2015年5月20日到文峰指定司法所报到,由文峰司法所负责对其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与其妻感情破裂,于2013年离婚,其16岁的儿子也因寻衅滋事在文峰同一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家里还有一位90多岁的老母,。杨某无固定的生活来源,平时生活仅靠帮别人打理茶店而维持生活,有长期的吸食毒品经历。
【事实认定情况】
(一)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杨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情况。
2015年5月20日,杨某到县监管中心入矫谈话,工作人员对其吸食毒品成瘾进行教育,劝其戒毒。司法所也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制订监管方案,安排专人每天负责监管其定位活动轨迹,并不定时电话核查。6月3日,工作人员开展电话查寻时发现,杨某手机关机,经多方查找,最后从吉水县公安局得知“杨某因6月3日凌晨与他人在宾馆吸食冰毒,被行政拘留15天”。6月18日在杨某行政拘留结束后,工作人员立即上门走访,进行教育谈话,开展一系列的心理矫治措施。之后,杨某能较好地遵守监管规定,按时报到,精神状况也较好,在谈话中也多次表示“没再吸毒,已经戒毒,不会再吸”。然而好景不长, 2015年11月初,杨某虽按时报到,但工作人员发现其精神萎靡,反应迟钝,状态异常,于是立即将此情况通知公安局加强监控。2015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在杨某家中将正吸食冰毒的某抓获,后又对其行政拘留15天。
(二)对杨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根据有关法律对有关事实认定和证据情况。
杨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管规定,2次复吸毒品,有公安局的二次行政拘留为凭,足以认定符合提请收监的条件。
【建议情况】
为防范杨某毒瘾复发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吉水县司法局反复研究案情后,于2015年12月1日向吉水县人民法院书面建议撤销对杨某的缓刑,建议很快得到了县法院的大力支持并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对杨某收监执行原判的刑事裁定。
【收监实施情况】
本案因杨某是在行政拘留期间提请建议,法院采纳建议也及时,不存在罪犯追逃,公安机关也不存在抓捕,检察机关做好监督。司法机关在全县社区矫正集中教育活动中,宣读了法院的裁定,对其他矫正对象起到了很好的震摄作用。
【小结】
对一些有毒瘾和精神类社区矫正对象,县司法局缺乏必要的技术检测条件,监管中心必须加大监管力度,掌握类似人员日常精神状态和活动轨迹,耐心细致地做调查摸底及走访工作,只有花费多倍的唯有付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才能更好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其是否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在掌握必要的证据后,才能提请收监,使之得到应有的处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