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社区服刑人员郭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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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JXH153077543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郭某,男,1994年8月17日出生,居住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因故意伤害罪经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以(2013)集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无附加刑。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3年5月20日至2014年5月19日。2013年6月7日,郭某到遂川县司法局报到,由枚江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郭某家庭家中有4人,父母、弟弟及其本人,郭某未婚,年轻气盛,法律意识淡薄,遇事容易冲动,父母表示管不了他,反映其经常在外闲逛,与一帮小青年瞎混。
【事实认定情况】
(一)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郭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情况。
(1)未按规定在十天之内报到。遂川县司法局收到郭某相关材料后,多次电话通知其前来报到,郭某不接电话,后经司法所和村委会干部找到其父母,告知没按时报到会造成严重后果,在其父母协助下找到郭某并督促其到司法局报到后,郭某才于2013年6月7日到司法局报到。
(2)郭某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2013年6月25日、2013年7月10日超出县级区域的活动范围;2013年7月26日,根据江西省社区矫正执法监管平台显示,郭某未履行外出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居住地遂川县; 2013年8月4日至6日,其定位手机长时间处于关机(停机)状态。
(二)对郭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省(区、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对有关事实认定及证据情况。
2013年7月2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拨打其定位手机,无人接听,之后向其手机发送短信息,告知其必须马上返回遂川县,否则将予以书面警告处分一次,但郭某既未接听手机,也未回复短信息。在无法与郭某本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县司法局、司法所工作人员将上述情况告知了其父母,要求协助联系、查找其下落,但其父母表示管不了郭某,也找不到他本人。7月29日,经县司法局批准,给予郭某书面警告处分一次,8月9日县司法局下发第二次书面警告处分。期间,遂川县司法局先后两次联合公检法单位,与司法所一道到其家中走访,发放《告知书》,告知其父母郭某违规行为的严重后果;要求其父母协助查找郭名杰下落并转送《书面警告决定书》。与此同时,积极与社区服刑人员原判法院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联系,于2013年8月12日向法院发出《关于请求协助查找社区矫正人员郭某下落的函》,将郭某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相关情况告知集美区法院。
【建议情况】
(一)2013年9月4日,遂川县司法局于将郭某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材料和(2013)遂司矫建字第1号撤销缓刑建议书发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郭某撤销缓刑。
(二)2013年9月4日,遂川县司法局将郭某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材料和(2013)遂司矫建字第1号撤销缓刑建议书书面抄报县检察院。
(三)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集刑执字第27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人民法院撤销缓刑裁定作出后,社区服刑人员郭某属于在逃状态,被裁定撤销缓刑后,郭某重新犯罪,公安机关并案处理,县公安局对郭某进行追逃,2014年11月5日,县公安局将其抓捕归案。
(二)通过江西省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平台中的“手机短信发送”菜单将郭某被裁定撤销缓刑一事发送至每名社区服刑人员定位手机上;将郭某被裁定撤销缓刑案例编辑录入《遂川县社区服刑人员须知》,在入矫时发给社区服刑人员学习;在全县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培训班中作为典型案例学习,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引以为戒。
【小结】
一是行使执法权要果断,发现了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要在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措施,这样对惩罚和教育社区服刑人员本人也是会更有效果,。如果否则拖的时间久了,再去才采取措施的话,一则会显得底气不足,二则也失去了惩戒措施应有的教育意义。二是其次要用好用足管理方法,争取威慑力最大化。在行使警告权、建议权时,不要做完就了事,应尽量发挥其威慑力。比如将被书面警告处分的社区服刑人员视情节降为严管1个月直至3个月,联合检察院等单位集中训诫教育并分别作好书面谈话记录固定证据,总之就是要让被警告的社区服刑人员感觉到有代价,不能让他们觉得书面警告不痛不痒。三是处理未按时报到、脱管漏管、重新违法犯罪时要做到程序到位。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未按时报到、脱管漏管、重新违法犯罪,要做到能够及时发现,发现了就后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该报告的要及时报告,该警告的要及时警告,该收监的要及时建议收监,该建议撤销缓刑、假释的要及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