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龙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7-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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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SJXH153066841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龙某某,男,1996年9月出生,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居住地浙江省桐乡市。201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
社区服刑人员龙某某父亲去世,母亲改嫁,其妻子带着3个月大的儿子在深圳务工,户籍地家里无其他家庭成员。
判决生效后,永善县司法局多次电话通知其到县司法局报到,龙某某开始以各种借口不报到,后联系不上、下落不明。一直未到司法局报到。
【事实认定情况】
(一)永善县司法局于2015年10月13日收到龙某某缓刑执行通知书及所附依据,并于当日通知龙某某来我局社区矫正大队报到,其表示在浙江省桐乡市有固定住所和工作,于是永善县司法局告知龙某某提供有住所和工作的证明材料,龙某某表示可以提供。期间,几次打电话催促却迟迟未提供证明材料,11月5日永善县司法局告知其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就必须一周内回户籍地报到,龙某某却一再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拒绝回户籍地报到。2016年1月7日、1月11日拨打其电话已停机,经司法所查找,户籍地无人居住,下落不明。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罪犯龙某某应于2015年10月18日之前到永善县司法局报到,截至2016年1月已超过一个月未报到。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龙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永善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矫正大队大队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6年2月2日,永善县司法局依法向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6年3月21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拘役六个月。
(三)永善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永善县人民检察院监督。2016年1月31日,永善县司法局就提请撤销缓刑的材料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审查,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矫正大队长了解了有关情况后出具了检察建议书。永善县司法局将检察建议书和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等材料提交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永善县司法局收到撤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及时将裁定书送达永善县人民检察院和永善县公安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永善县司法局收到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会同永善县公安局对该罪犯进行网上追逃。2018年1月9日,龙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社区矫正干警和公安民警,经过几天日夜兼程的奔波,将该犯押回送永善县看守所执行。 (二)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通过该案例让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明白,龙某某在缓刑判决生效后不按时到永善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不遵守社区矫正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将失去曾经获得的自由。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龙某某这样不按规定时间到司法局报到,无视法律威严,对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置若罔闻,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制裁。对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如果法院在作出适用社区矫正前,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适用的调查评估,将会增加适用社区矫正的准确性,减少或避免托漏管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