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洪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7-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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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XH153058096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洪某某,男,1999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2016年2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16日止。2016年2月24日,洪某某到常山县司法局报到,由其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洪某某是家中独子,从小由爷爷奶奶照顾,对其比较溺爱。父母在其上初中之后才回到常山县就业与其共同生活。由于多年疏于交流,父母与其关系不是很亲近,也难以对进行有效监管。洪某某初中毕业后便没有继续就学,一直在家待业。在家待业期间,洪某某结交了一群社会上的问题青年,常年与他们混迹于县城的各个娱乐场所,至2016年2月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社区矫正期间,洪某某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并没有认识到此次犯罪的严重性,虽然对于司法所的日常监管规定基本能遵守,但是态度比较散漫,比如集中报到总是迟到,而且一直与之前的那群问题青年保持频繁交往。针对洪某某的问题,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帮教小组成员多次对其提醒教育,还请其“信得过”的亲戚对其进行劝导,但收效甚微,时常对工作人员出言顶撞,并无悔改表现。
【事实认定情况】
(一)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洪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况
2017年12月29日,洪某某与一群朋友在常山县某KTV娱乐,玩至30日凌晨准备离开时,洪某某在大厅等候朋友买完单一起走。期间,洪某某的朋友黄某在吧台言语挑衅收银员王某,王某一开始没有理会,在黄某的再三挑衅下,王某用纸条扔向黄某,于是黄某动手打了王某,王某男友及时过来拦住了黄某,洪某某与同包厢的几个朋友见状以为黄某被欺负,便立即冲向吧台参与了斗殴,洪某某还从KTV门口捡了一根木棍作为工具进行斗殴,造成王某男友手臂受伤流血。洪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十九条第二项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常山县公安局决定给予洪某某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在查实洪某某是社区服刑人员之后,常山县公安局于2018年1月6日上午通知了常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洪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情况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八条和浙江省“两院两厅”关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和第二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接到常县公安局通知后即前往常山县公安局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洪某某“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相关情况,复印了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内的相关文书材料。1月6日下午,在司法所制作了对洪某某的询问笔录。洪某某本人对于自己参与斗殴致使他人受伤,构成寻衅滋事而被行政拘留的事实没有异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向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具体过程情况
司法所在进行了事实认定和证据收集之后,经合议认为洪某某行为属浙江省“两院两厅”关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和第二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应适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提请撤销缓刑。2018年1月7,司法所日向常山县司法局提交了《合议意见表》、《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随附相关证明材料。当日,县司法局分管副局长、矫正科科长,法制员进行集体评议审核,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形成同意撤销缓刑的评议审核意见,制作了《撤销缓刑建议书》,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向常山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随附相关证据材料。
(二)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撤销缓刑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常山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主动联系常山县人民检察院,自觉接受常山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常山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常山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常山县人民检察院和常山县公安局。常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矫正执法大队队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情况
2018年1月9日,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裁定对洪某某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社区矫正机构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洪某某实施收监的具体过程情况
常山县司法局收到常山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及时通知司法所时刻留意洪某某的行踪。2018年1月10日上午,在得知洪某某在家后立即会同常山县公安局将洪某某送往常山县中医院对其进行身体检查。下午,检查结果显示符合收监条件,将汪某某送交常山县看守所,通知其父母到县司法局递交衣物等生活用品。在押送过程中,洪某某后悔莫及,表示在监所里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常山县人民检察院随同常山县司法局到司法所、医院和常山县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集中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洪某某因对社区矫正没有心存敬畏,漠视忠告教育仍与一些问题青年来往密切,无视法律将人打伤,是罪有因得。要求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引以为戒,端正矫正态度,自觉的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珍惜政府给予的社区改造的宝贵机会。
【小结】
社区矫正虽然是在社区执行刑罚,但绝不意味着逍遥法外,仍然有一座无形的“电网”,不可轻易触碰,不能轻易越位。社区服刑人员要认清自己行为的后果,主动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积极参加集中教育、社区劳动,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争取早日解矫,顺利回归社会,切不可无视法律,无视教育,一错再错。否则,违反相关规定轻者被警告、治安处罚,重者被重新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