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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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SJXH153025324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95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绵阳市三台县。2015年3月25日,因犯引诱卖淫罪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2015年4月7日,刘某某到三台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刘某某刚入矫期间,对社区矫正有一定的抵触心理,表现一般,但基本上能坚持每月按时报告,接受社区矫正学习、参与公益劳动。后来,有时存在行踪不明,拒绝接听电话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刘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加强了教育监管力度,经常走访家庭、工作地了解其近期状况。
2015年6月24日,在走访过程中,发现刘某某未经司法所批准离开居住地,三台县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其警告一次。2016年6月29日,司法所给其打电话,未联系到本人,7月初,刘某某也未到司法所参加集中学习,司法所立即组织查找,但未找到其下落。
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四川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事实。
【建议情况】
1、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四川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二条规定,2016年8月,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三台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经县司法局矫正帮教科科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司法局会议研究,2016年8月24日,三台县司法局依法向三台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和材料。
3、三台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三台县人民检察院监督。2016年8月24日,三台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同时抄送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矫正帮教科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4、2016年9月6日,三台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裁定对刘某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收监实施情况】
1、2016年9月6日,三台县司法局收到三台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将三台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公安局。在县公安局辖区派出所的协助下,会同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家中,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实施收监,但因刘某某下落不明,经过派出所网上追逃,于2017年3月将其抓捕,送三台县看守所关押。
2、实施收监过程中,三台县人民检察院随同县司法局到县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3、司法局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不接受社区矫正,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收监执行是必然结果。
【小结】
本案中,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故意逃避监管,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司法所在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